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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城乡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发生了巨大变革,与此相适应,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人们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正在不断提升。适应新的变革和人民日益增长的政治参与要求,大力发展基层民主,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保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必须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保证各方面自治活动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进行。群众自治,关键在依法。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过程,是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过程,也是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从具体进程看,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可以说是先尝试、探索,然后再规范、推广,因此,相关法律和规定不可能一开始就完美无缺,而是需要根据自治实践的经验不断完善。例如正在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存在某些条文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如对村委会直接选举中贿选的界定、关于乡—村关系的规定还不够细化等。这些都需要紧密结合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在法律法规层面不断加以完善。
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必须适应实践发展的需求,不断扩大自治范围。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目前主要集中在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领域,涵盖面还不够宽广,仍需要进一步扩大自治范围。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大量新兴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并在基层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如城市中的业主委员会、农村中的行业协会和经济合作组织等等。如何扩大这些新兴社会组织的自主权、自治权和群众参与权,鼓励人们积极参与这些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日益成为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迫切任务。
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机制。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党的领导支持下,人民群众的伟大创造。党的领导是基层群众自治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要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制度和领导方式,进一步理顺基层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关系,发挥基层党组织对群众自治的领导作用和保障作用;要根据本地实际,不断健全和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财务管理、村(居)务公开等制度,为广大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提供日益完善的制度保障。
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必须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如何处理好政府行政权力与群众自治权利的关系,是发展基层群众自治面临的一大现实问题。例如,一些街道和乡镇政府将居委会或村委会当成自己的行政下属组织,实行行政化管理,下达种类繁多的指令性任务,使居委会和村委会很难独立自主地开展自治活动,严重影响了基层群众自治。要改变这种现象,就必须合理划分政府“政务”与基层自治组织“村务”、“居务”的责任范围和权力边界,妥善处理乡(镇)村关系、街居关系。基层政府要加快转变职能,大力支持和扶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发展。
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必须高度关注人民群众的权益,建立健全与基层群众自治相适应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实现好、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的权益。如果广大群众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受到损害,就不可能调动起他们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基层群众自治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必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放在首位,从制度上确保群众权益不受侵犯。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来看,当前应着力保证自治组织在群众利益诉求、利益表达方面的独特地位,增强村委会、居委会、职代会等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利益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使广大群众从利益实现和权益保障中不断增强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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