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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制度:扎紧“不能贪”的篱笆
邓小平同志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当前腐败现象难以禁绝,从一个侧面说明现行的有关制度存在着一定缺陷和漏洞,使一些人有机可乘。这几年,交通系统出现10多个交通厅局长先后落马的现象,建设工程领域不断出现“大楼建起来,官员倒下去”的现象,组织人事部门出现“带病上岗”、“带病提职”的现象,都与我们现有的行政审批制度、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干部任用制度等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有关。
在这种情况下,反腐败仅仅着眼于案件查处和单靠强调思想教育和自律显然不够。必须通过持续而严格的制度建设,减少腐败得以发生的机会,并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约束机制,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当前加强制度建设,主要应从完善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制度两个方面努力。
健全反腐倡廉的基本制度,一是要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如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二是要完善反腐倡廉相关法律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包括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等;三是要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如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等;四是要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工作机制。
健全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制度,主要应抓好人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产权交易制度、规范政府采购制度等。
有了良好的制度,关键在于落实。从近年来反腐败的实践看,一些干部党员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往往是从不遵守制度开始的,而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人员对不遵守制度行为的纵容和包庇,是助长歪风邪气滋长蔓延的重要原因。因此,只有真正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不能贪”的篱笆才能扎紧,制度才能够发挥出真正的效用。
强化监督:高悬“不敢贪”的利剑
据统计,1998年至2003年,广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办涉嫌违纪违法的局级干部99人,其中党政“一把手”38人。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在2000年至2003年4年间,查处违法违纪局、处级“一把手”376人,其中局级21人、处级355人。
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腐败问题会易发多发?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对领导干部确实存在着监督不力的问题。有人对此作出了形象的概括: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难,同级监督太软,法纪监督太晚。这并非没有根据。
为克服监督乏力的弊端,中央近年来推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来改革和完善监督。如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中央纪委和中组部下派巡视组到地方等。特别是2004年2月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2005年1月颁布施行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加强监督的总体思路和制度措施。
《监督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并详细地制定或规范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信访处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舆论监督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等十项党内监督制度,使我们的党内监督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
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方式
1、要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2、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指导,督促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检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4、切实加强巡视工作,健全机构,增强力量,综合运用巡视成果。
5、全面实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强化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经常性监督。
6、逐步加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之间的干部交流。对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管理人财物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实行定期交流。
《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要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等。
概括起来讲,贯穿这些制度设计和措施安排的,有两个清晰的思路:
一是充分发扬民主。民主是腐败的天敌。发展党内民主,是治理领导干部腐败的最主要手段。如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以及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必须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增加透明度对反腐败十分重要,新的制度设计对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都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严格监督制度。在上级监督中,除上级部门的一般监督外,要求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在同级监督中,明确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在下级监督中,对如何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如何进行调查处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可以相信,随着这一系列举措的切实实施,让领导干部“不敢贪”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时高悬,对领导干部监督乏力的现状就一定会得到改变。
总之,教育、制度、监督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关键环节,是这一体系的三大支撑点。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三者相互依存、相互配套、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只有统一于反腐倡廉的全过程,使“不想贪、不能贪、不敢贪”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反腐败的战略方针才能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才能形成,预防腐败的综合效应才能进一步增强。
“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只要我们一步一个脚印,积小胜为大胜,一个河清海晏、官清民安、邦兴国盛的社会就会到来。
深度阅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4年2月18日《人民日报》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5年1月17日《人民日报》
相关链接
李雪慧:《时评反腐败》,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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