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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谕性公文的公告及范例
一、公告的含义、特点和类型
(一)公告的含义
公告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种之一,它和通告都属于发布范围广泛的晓谕性文种。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公告的功能作了如下规定: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公告的用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具体说,包括公布法律、法令、法规;公布重大国家事务活动,如国家领导人出访、任免、逝世;公布重大科技成果;公布有关重要决定等。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所发布的公告(见后附范文)。
二是向国内外宣布法定事项。法定事项,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发布的公告,以及根据法律条文向社会公布有关规定的公告。例如外交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9条的规定,继续给予进入澳门的国家及地区的人员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免办签证待遇的公告(见后附范文)。
党的机关公文中没有公告,但有与之功能相似的“公报”。
(二)公告的特点
1.发文权力的限制性
由于公告宣布的是重大事项和法定事项,发文的权力被限制在高层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范围之内。具体说,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行政领导机关,某些法定机关,如税务局、海关、铁路局、人民银行、检察院、法院等,有制发公告的权力。其他地方行政机关,一般不能发布公告。党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发布公告。
2.发布范围的广泛性
公告是向“国内外”发布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的公文,其信息传达范围有时是全国,有时是全世界。譬如,我国曾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中国科学院院士名单,一方面确立他们在我国科学界学术带头人地位,一方面尽力为他们争取在国际科学界的地位。这样的公告肯定会在世界科学界产生一定的影响。我国有关部门还曾在《人民日报》上刊登公告,公布中国名酒和中国优质酒的品牌、商标和生产企业,已便消费者能认清名牌。
3.题材的重大性
公告的题材,必须是能在国际国内产生一定影响的重要事项,或者依法必须向社会公布的法定事项。公告的内容庄重严肃,体现着国家权力部门的威严,既要能够将有关信息和政策公诸于众,又要考虑在国内国际可能产生的政治影响。一般性的决定、指示、通知的内容,都不能用公告的形式发布,因为它们很难具有全国和国际性的意义。
4.内容和传播方式的新闻性
公告还有一定的新闻性特点。所谓新闻,就是对新近发生的、群众关心的、应知而未知的事实的报道。公告的内容,都是新近的、群众应知而未知的事项,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新闻的特点。公告的发布形式也有新闻性特征,它一般不用红头文件的方式传播,而是在报刊上公开刊登。
(三)公告的分类
1.重要事项的公告
凡是用来宣布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人事、外交等方面需要告知全民的重要事项的,都属此类公告。常见的有国家重要领导岗位的变动,领导人的出访或其他重大活动,重要科技成果的公布,重要军事行动等等。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的公告,新华社受权宣布我国将进行向太平洋发射运载火箭试验的公告,都属此类公告。
2.法定事项的公告
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一些重要事情和主要环节必须以公告的方式向全民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审定,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录用国家公务员要“发布招考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布的公告种类繁多, 有通知权利人登记公告,送达公告,开庭公告,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公告,财产认领公告,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公告等。
上述公告均属法定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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