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校园安全 性侵 未成年 性教育 安全制度
【背景链接】
自5月8日海南万宁发生“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到5月27日,20天内至少有8起校园内猥亵性侵幼女案被曝光。而这,还仅仅是被公开报道的案件。实际中,又有多少孩子被伤害,我们不得而知。
5月8日 海南万宁 校长带着女生开房。当日,万宁市一小学校长陈在鹏和房管局工作人员冯小松带6名小学女生开房。目前两人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5月15日 安徽潜山 校长12年性侵9女童。潜山县某小学校长杨某,在12年里先后性侵9名女童。日前,杨某涉嫌强奸猥亵儿童罪被提起公诉。
5月18日 安徽舒城 男教师猥亵7岁女生。18日,安徽省舒城县汤女士发现7岁女儿内裤有异物并掺杂血迹,并报了警。目前,50多岁的数学老师王某某被刑拘,并承认犯罪事实。
5月20日 山东青岛 幼儿园保安猥亵儿童。20日,青岛警方在处理一起治安纠纷时,获悉崂山区梅岭西路283号一家幼儿园有保安员猥亵儿童,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5月21日 河南桐柏 54岁教师猥亵女生。21日,河南桐柏县54岁小学教师杨某某在教室猥亵女生时被男生发现。28日,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批捕。他在2010年至2012年的师德考评中均为合格。
5月21日 湖南嘉禾 小学老师猥亵多名女生。21日晚,湖南嘉禾县普满中心小学二(1)班数学老师曾星明被举报猥亵多名女生。26日,县公安局将曾星明刑拘。
5月22日 广东雷州 小学校长性侵2女生。家长报案后,雷州某小学校长郑某于22日自首。今年5月以来,郑某将该校六年级两名女生多次诱骗至学校宿舍强奸,郑某已被刑拘。
5月27日 广东深圳 老师猥亵4名学生。深圳市警方27日接到报案,4名学生在南山区弘基学校就读期间被老师猥亵。当晚,警方将二年级老师吴某东抓获,日前将其刑拘。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鲍某某强奸、猥亵儿童已被执行死刑。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说,在鲍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7名女童受害时都才9岁、10岁。出于对孩子们的保护,最高法发布案例时没有写明被告人姓名。被告人鲍某某从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利用教师身份猥亵小学女生7人数十次,并将其中6人奸淫数十次,还拍摄该6名幼女的裸照及被强奸的照片、视频。法院为此依法判处被告人鲍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鲍某某已于近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将指导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绝不能手软。
【问题细究】
这些悲剧或许只是个例,但它折射出的问题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1.父母对子女价值观、道德观教育的缺失。现在的孩子,家长对其物质享受方面的要求,几乎都是百依百顺的,父母总是竭尽全力为子女创造更优裕的生活条件,让其拥有更良好的学习环境,但对于子女如何养成基本的道德观、价值观等方面,几近空白。于是我们看到,对父母不敬重、对他人不友善、对社会缺乏责任感而一切以自我为中心的孩子,不在少数。人格的缺陷,心理的扭曲,道德的缺失,价值天平的倾斜,使他们在处理自己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时,难以调整并保持一个理性、宽容、友善的心态。
2.社会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缺失。知法守法、学法用法的法治精神,应当及早从青少年抓起,这不仅是教育青少年成为社会未来合格公民的行为规范,更是维护和保障他人合法正当权利不受侵犯的基本底线。法治需要从娃娃抓起,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显得刻不容缓。
3.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譬如“嫖宿幼女罪”一直以来饱遭诟病,但是否废除、何时废除却始终没有一个像样的说法。且在一些地方,当校园性侵案发生后,当地政府和校方总是想方设法捂盖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通过做受害者家长的工作等方式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原因分析】
致使受害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安全制度疏漏致校园性侵频发
学校安全制度不健全是导致校园性侵案发生的直接原因。这些性侵案件发生在教室、学生宿舍、教师宿舍、学校内废弃的房屋以及广播站,甚至一些猥亵案件发生在讲台上。学校既没有安排教师值班巡查,也没有给学生宿舍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致有的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实施犯罪。
二、幼童认知、辨别、反抗能力差使其更易成性侵对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副处长柳青也有同感。2010年至今,该院已办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22件,“最近刚刚收了几个,总体呈高发态势”。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受侵害比例最高,约占70%左右,留守、流动儿童被侵害问题突出。”张妍分析,熟人作案占相当比例,侵害人与被侵害人大多认识,存在邻居、老乡、继子女等或远或近的关系。
柳青表示,年幼儿童认知、辨别、反抗能力都较差,更容易成为性侵犯罪对象。在28名被害人中,14周岁以下17人,其中10周岁以下的11人。如何某猥亵儿童案中,何某在理发店内两次猥亵邻居年仅5岁的女儿。
三、 孩子缺乏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是重要原因
侵害时间长是该类案件的另一个鲜明特点。张妍、柳青告诉记者,陌生人实施的性侵害一般只是一次,亲属、熟人实施的性侵害持续时间都比较长,有的数月,有的数次,近三分之一被害未成年人受过多次侵害。分析造成未成年人性侵案件高发的原因时,张妍认为,缺乏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是直接原因。“中国父母很少意识到性教育的重要性,即便是进行早期性教育的家长,也大多是从孩子进入青春期开始。学校的性教育多数停留在开设生理卫生课层面。”
【权威观点】
校园性侵案件连发 最高法要求重判罪犯
从海南省万宁市一小学校长陈某某带小学女生开房被逮捕,安徽潜山县一小学校长杨某12年先后对9名女童实施性侵被提起公诉,到河南桐柏一56岁教师涉嫌性侵十多名小学女生被刑拘,再到广东雷州、深圳、湖南郴州和安徽六安等地分别曝出小学校长或教师涉嫌猥亵小学女生被刑拘。仅最近20天之内,就有8起案件被曝光。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对此类案件决不手软。
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谈教育系统“五五”普法规划时指出,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可以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社会,培养具备现代法律素质的合格公民的基础性工程,意义重大。我国目前有大中小学在校学生2亿多,青少年学生接受能力强、可塑性强,普法的效果明显。实践证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
他强调开展学生法制宣传教育,要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结合。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把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培养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与法律素质,作为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教育教学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形成科学、系统的学校法制教育课程体系,建立学生法律素质的评价标准,全面提高学校法制教育的水平。学生法制教育要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的方针。
【措施】
中公教育专家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
未成年学生对来自教师的性侵害行为之所以较少进行反抗,除了其敬畏教师、自身力量弱小等原因之外,其关于性方面的知识较为贫乏,关于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和技能较为欠缺也是重要原因。
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早已列入国家的教育计划和大纲。教育部于2007年3月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要求,小学4-6年级要了解应对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初中年级要学会应对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了解青春期常见问题的预防与处理,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了解艾滋病的基本常识和预防措施,形成自我保护意识;高中年级要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措施,正确对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教育部于2008年12月发布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规定,小学一二年级学生要知道“我从哪里来”的有关知识;三四年级学生要了解身体主要器官的功能,学会保护自己;五六年级学生要知道青春期生长发育特点、男女少年在青春发育期的差异、女生月经初潮及意义、男生首次遗精及意义、青春期的个人卫生知识等;初中阶段要学会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高中阶段要了解婚前性行为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避免婚前性行为,了解艾滋病的预防知识和方法等。上述两个《纲要》明确提出了各个年龄阶段性教育的目标及内容,为中小学校进行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提供了指导依据。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性教育的过程中,首先要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自己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碰区域”和“不可触碰区域”,对于“不可触碰区域”,特别是隐私处,除父母为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形外,应当拒绝任何触摸;对于让自己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身体接触,无论对方是谁,都可以拒绝让其触碰或靠近;如果别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吓自己要“保守秘密”,那么千万别害怕,一定要告诉父母、自己信赖的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否则事情只会变得更糟。其次,学校要让未成年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再次,学校还应当向未成年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自卫:用手指戳刺对方眼睛,用膝盖顶撞对方裆部(前两者可同时进行),用肘部猛击对方胸部,伺机快速逃跑;一旦不幸遭受性侵害,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同时不要急于清洗身体,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等。
二、严把教师的入口关
对学生而言,来自教师的侵害行为往往让其防不胜防。当教师将犯罪的双手伸向自己的学生之时,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鉴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教师行业准入制度。富有爱心,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健康的心理是从教者的必备条件,不具备者不得从事教师职业。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教育行政部分不得授予其教师资格,已经获得教师资格的应当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当严把品德关、心理关,仔细审查应聘者的档案,不得录用因故意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有精神病史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担任教职工。必要时,学校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应聘者进行心理测试,对心理异常者要慎重录用。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教职工,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学校应依法予以解聘。
三、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一些教师之所以走向犯罪,往往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生活中,除非是自己遇到了法律纠纷,相当一部分教师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因此,除了新任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法制教育之外,学校还应当邀请法律专家定期对教师开展法制讲座,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重点让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法犯罪是思想腐化、道德败坏的产物。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从教者应当有崇高的理想和追求。现实中,一小部分教师经受不住一些负面东西的诱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做出了违背师德的行为,甚至滑向犯罪的深渊。鉴于此,学校应当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强化师德建设,经常性地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并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四、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现实中,发生未成年学生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学校,往往也是管理松散、相关制度不健全的学校。与企业员工在上班期间的行为受到所在单位较多的管束不同,教师在平时的上班时间内,除了上课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课时规定之外,其他时间多由教师个体自主安排工作事项,个别责任心不强的教师在上班时间干着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私活也并不罕见。从聘用关系上看,上班期间应当是受聘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时间,受聘者在这一期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否则即构成了对聘用关系的违背。为保证上班时间的劳动效率,用人单位有权对受聘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受聘者不得对此予以拒绝和排斥。对于学校而言,为了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效率,学校有权也应当对教师在上班期间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约束,以防止个别教师失职甚至“出轨”。
在预防校园性侵害事件的问题上,建议学校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管理,配备必要防护措施,建立门卫制度,加强对学校闲置及废弃房屋的管理。同时,应当建立教师值班、对学生宿舍的巡查制度,加强法制及自护安全教育,使学生发现受到伤害的可能后及时报告。学校还要通过对教师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管理,减少、消灭发生意外事件的时空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安全。学校还可以通过定期向学生、学生的家长乃至社区开展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及师德情况进行评价,从各个方面强化对教师的监督和管理。此外,要加强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出入的监管,如有未成年人在宾馆、饭店开房、出入KTV等娱乐场所,应引起高度关注;要整治淫秽不良网络信息、信息台特殊服务等,净化社会风气;要关注外来务工人员,尽可能给打工者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