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温州苍南县灵溪镇4月19日上午9时发生一起城管与群众的冲突事件,城管执法时将一名拍照的群众打倒,随后引发群众围堵城管执法车辆,造成5名城管工作人员被打伤,其中两人休克、伤情危重。我以为,这一事件的人员受伤情况是否如此,暂时还很难判断,但作一个比较严重的模糊判断应该没有问题。
无论是谁、是几个人被打伤,都是很悲哀的。然而,就后果看问题意义不大,或者说并非具有首位的意义。对任何冲突性事件的考察,就事件本身而言,应该首先看事件的直接起因,也即通常所说的肇事事端。苍南县灵溪镇4月19日暴力事件的事端,就目前媒体披露的情节来看,在于路人黄某对与商户发生冲突的城管拍照,城管要求他不要拍照被拒绝后,变成城管与黄某冲突,随即黄某被打伤而引起民愤,事件升级。这当中涉及两个最基本的问题:一、黄某是否有权利对执法中的城管拍照?二、城管是否有权力暴力阻止黄某拍照?
当把这样两个问题明确提出,在现代社会可能会令人哑然失笑,因为答案是实在太浅显的常识,不过,还是要简单说一下理由。
当公务人员以公务身份发生公务行为时必须得到监督,监督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的公权力监督,另外一种是公民监督。从宪法文本原则来说,中国的公民监督权利大于西方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宣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构,而且是权力机关,人民的具象化即为公民。黄某拍照所行使的正是公民监督权,这种权利按照宪法规定具有绝对不可侵犯性。当清楚了第一个问题,那么第二个问题也就不需要回答了。不过,不妨从城管立场假设认为黄某不具有拍照权利,那么,城管是否就可以暴力阻止黄某拍照呢?也不能。因为,假如城管认为黄某拍照伤害到了城管权益,强制阻止其拍照也只能请求公安机关执行;即使公安机关执行,也不能采用打人这种暴力手段。
以上道理是如此浅显,但是,在中国似乎又实在属于难以被大量公务机构和公务人员理解、接受的深奥道理,因为,苍南县灵溪镇4月19日的暴力事件仅仅是最新一例,长期以来,仅仅从引发群体性事件来说,肇因于暴力阻止旁观者拍照之类公民监督行为的事件,已经数不胜数,完全可以认为成为了中国常例。公务机构和公务人员似乎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合乎法规失去了自信,在公众场合执行公务时对拍照之类公民监督有着神经质的畏忌,唯恐公民掌握第一手原始证据,将阻止公民拍照作为了执行公务时的必要程序。
公民拍照仅仅是现代社会最为简单的监督方式,如果连这样的权利也不能被理解和接受,公务人员与民众的对立和冲突就只会日益恶化,社会冲突的导火索随时随处可能燃起,因为在这个几乎人人随身携带拍摄设备的时代,对公务行为进行拍摄已经是无法抑制的公民心理,拍!———这是中国公民的咔嚓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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