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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先驱导报》文章 中国政府从12月1日开始对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一决定标志着中国境内所有内外资企业的税制彻底同一,外资享受“税收超国民待遇”的时代正式终结。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税收超国民待遇”并不是“超国民待遇”的全部内容,而可能只是其制度层面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今日的中国,“超国民待遇” 也绝不是一个只属于外资企业的专有名词。实际上,“内企”和外企之间,“内企”中的国企和私企之间,国企中的央企和地方企业之间,大大小小非制度层面的 “超国民待遇”以及相伴相随的“亚国民待遇”从各个方面影响和约束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政府在向企业颁发经营许可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生产监管时,银行受理企业贷款申请时,甚至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及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时,将企业“分门别类”的做法并不罕见。
有的企业可以欠着银行数千万乃至上亿的逾期贷款不还,银行竟然一点都不着急,而相当多的中小企业却一直受困于融资难题。有的企业产能过剩技术落后污染严重能明目张胆地违规上马,而不少高科技民营企业却不得不在繁文缛节的行政丛林中艰难跋涉。有的“内企”原本经营状况不错,却被当地主管部门逼着和外商联姻,只是因为如此联姻可以让当地招商引资的数字报表更好看——当然不能排除还有可能更重要的但不足为人所道的官员个人经济动机。
就在几年前,某地专门出台红头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法定代表人,或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享受娱乐场所消费不接受公安机关检查、车辆违法除重大事故不罚款不扣证等另类“超国民待遇”。尽管很快相关政策就被国务院叫停,然而在全国范围内,各种各样给予投资大户的法律外“超国民待遇”政策却依旧比比皆是。直到最近还有地方公开打出“投资者是上帝,引资者是功臣,得罪投资者是罪人”的口号——都“上帝”了,岂止是“超级国民”可比!
显然,在这些地方看来,有钱的外来和尚要比本地的国民重要得多。当然,外来和尚不一定是外国和尚,也有可能是来自先行了一步的沿海开放省份到中西部进行产业转移的外地和尚。无论如何,当地的小商小贩小投资者要想得到外来和尚的这类待遇不啻于痴人说梦,而公权力沦为资本的保护伞也就是在这样的“超国民待遇”政策下大行其道,甚至被当做创新性的政绩大肆吹嘘。
显然,这些乱象并不会随着税制的统一而成为历史,同一地方的不同企业所处境遇的天差地别绝不仅仅体现在税制方面。而终结“超国民待遇”首先要弄清楚的就是在中国,“国民待遇”到底指的是什么?是能够随便出入于地方政府的会客厅,还是要随时迎接各种各样的检查团?是可以轻松规避地方环保部门质检单位的监督,还是要“自愿”缴纳让人看不清也看不懂的地方摊派?是能依靠政府公权力以“维稳”之名“调解”劳资纠纷,还是得时不时安置地方官员的七大姑八大姨?
一家羡慕外企税收“超国民待遇”的内企,可能同时也是一家在环保标准上让别人都遭遇“亚国民待遇”的纳税+污染大户,而一家抱怨即将丧失自己免税特权的外企可能同时正在凭借着其外来和尚身份,把《劳动法》和《环保法》一并踩在脚下。在不规范的市场环境,很难说有什么企业是纯粹的“超国民待遇”享受者或“亚国民待遇”受害者。
其实,不论是嫌贫爱富的“超国民待遇”,还是排斥异己的“亚国民待遇”,原本就是一枚硬币的两面,都来自于政府相关部门的“媚商”心理,差异只是 “媚”的对象有所不同罢了:凡是有企业遭遇“亚国民待遇”的地方,就一定有企业正在享受“超国民待遇”。而任何企业要想从前一种境地“升级”到后一种境界,唯一的办法就是迎合“待遇”的提供者——地方政府及其具体的代表。这只能导致市场秩序的进一步混乱以及在混乱过程中企业行为道德水准的不断滑坡。
外企的“超国民待遇”行将终结,他们就要“入乡随俗”,和我们的“内企”同场竞技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下大力气“移风易俗”,给企业——无论 “内”外——创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也就是要让所有企业——不论其所属关系如何——都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谁也不比其他人背负更沉重的包袱,谁也不用担心会遭遇“黑哨”。对于市场经济来说,这是非常基本的前提,也是任何经济体长期保持投资吸引力不可或缺的要件。而要做到这一点,最为重要的是政府要彻底放弃唯GDP论英雄的政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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