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新规详解“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要走哪些程序?哪些工伤事故需要调查取证?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怎么办?针对工伤认定和事故调查等事宜,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一则通知,详细解读了相关具体问题,该通知已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规定,职工在本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事故调查,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定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其他工伤事故调查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内设的工伤保险行政机构负责。行政机构还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通知还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向报案窗口报案备案,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时,用人单位应于事故发生1个工作日内报案备案。报案方式包括网络或书面报告。
在“工伤”认定上,申请受理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如果“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该怎么办?通知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行政机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行政机构,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的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种为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一种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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