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政治:新闻媒体是信息传播的主渠道。对政法机关来说,正确认识媒体,努力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善待媒体、善用媒体,与媒体建立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传播信息——媒体做“代言人”
政法机关要通过媒体做“代言人”,向公众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传播政法工作信息,展现政法干警精神风貌,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政法工作。
(一)传播信息的内容——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根每个人心中。政法机关要充分利用媒体的信息传播功能,不断向公众发布各类信息,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传播信息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积极宣传政法机关的日常工作,使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政法工作。2.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提高公众法治意识。3.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活动,增强公众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4.加强重大主题活动宣传,增强公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信心。5.及时披露政法机关承办的大案要案,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知情权。6.宣传政法机关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树立政法队伍良好形象。
(二)传播信息的途径——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政法机关利用媒体做好政法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至关重要。1.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做到信息发布渠道畅通。2.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发布信息,占领新闻传播制高点。3.积极利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如通过开通官方门户网站、手机报,开设官方微博等方式,宣传政法工作。4.拓展不同形式的信息传播载体,利用各类户内户外显示屏、流动宣传车等载体,将政法机关的主要职责、活动原则、工作制度、办案规程、工作情况等告知公众。
(三)传播信息的注意事项。政法宣传工作也有禁忌,如果对传播的信息不加选择,宣传效果可能适得其反。
1.控制数量。政法类宣传报道特别是案例报道,可读性较强,但案例报道过多会产生负面影响。2010年3月23日福建南平校园血案发生后,相继发生了江苏泰兴幼儿园行凶事件和广东雷州小学砍人事件。对这类频发案件,犯罪学专家给出的结论是,在特定情况下,犯罪具有传染性。一种犯罪发生后,这种犯罪有可能被仿效而形成复制效应。媒体过分渲染,无形中扩大了这种复制效应。
2.把握角度。政法宣传工作要注意人文关怀与受众知情权、隐私权之间的平衡,充分体现对当事人基本权利的尊重。2011年10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联防队员杨某某打砸杨某家,杨某妻子加以阻止,反遭杨某某毒打强奸。杨某由于害怕躲在杂物间……“杨某事件”发生后引起广泛关注。这些关注不仅来自于事件本身,还有更多来自于不顾当事人隐私强行曝光事件细节的媒体暴力行为。
3.抓住要点。要点的选取关系到政法信息传播效果的好坏,也关系到政法宣传社会功能的实现程度。要在宣传中满足公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使政法宣传成为“法律生活的教科书”。
4.掌控火候。政法信息传播的实效性非常重要,但追求实效不能给政法工作带来负面作用。一些记者对间接得来的新闻素材不加核实,便在报道中引用,其后果是以讹传讹,毁掉的不仅是媒体形象,还有政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塑造形象——经营公共关系,实现双向沟通
政法机关形象是政法机关总体特征和实际表现在社会公众中的反映。塑造形象的过程事实上是政法机关经营公共关系的过程。
(一)与媒体建立合作互动关系。政法机关要加强宣传,需要与媒体建立良好的合作互动关系。
1.主动回应。互联时代信息传播高度发达,需要政法机关以开放的心态面对公众和传媒。
2.借力发力。政法机关可以通过媒体获取决策所需信息,同时通过媒体向公众传递政法机关的相关信息,争取公众的理解、支持。
3.良性循环。媒体报道政法信息,宣传政法工作,树立政法机关良好形象。真实、诚信的新闻报道,有助于媒体树立公信力。政法机关、媒体以及政法机关和媒体形象由此形成良性循环。
(二)树立“两个意识”。政法机关塑造良好形象,要树立两个意识,从思想上认识到加强政法队伍形象建设的重要性。
1.整体意识。政法队伍是一个整体,干警个体形象至关重要。树立整体意识的原因有三:一是整体由部分组成,部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体形象;二是整体利益大于部分利益,应从整体、全局着眼;三是整体利益要求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令行禁止。
2.沟通意识。没有沟通,政法机关与公众的关系就不复存在,更无法取得公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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