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政治:10月9日,广东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规定,广东实行电动自行车准予登记上牌目录公告制度,今后进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将可登记上牌和上道路行驶。广州、深圳、东莞等城市“禁电令”是否会放开引起市民热议。10日,这些城市有关部门大多回应称要等细则出台才能下定论。
电动自行车并非一无是处,其好处多多,比如环保、方便、节能、节省费用。令人遗憾的是,这样好处多多的电动自行车却在不少城市无法行驶。电动车本身只是一种交通工具,不是造成交通事故频发的洪水猛兽。群众骑电动车没错,错在违反交通法规。其实,不仅骑电动车的人的素质要提高,骑摩托车的、开私家车的,甚至是走路的人素质都应提高。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都遵守交通规则,交通安全隐患就会降到最少,交通事故发生频率也会降到最低。
“禁电”固然有理由,但市民也应有选择交通工具出行的权利。应该说,“禁电”这一政策,涉嫌侵犯民众合法权益。电动车是厂家合法生产的,民众购买这些交通工具花的是自己的劳动所得,怎么到了路上就不让行驶了?道路属于公共财产,所有人都拥有通行权,且这一权利不容随意剥夺。就“禁电”而言,并非是这种交通工具不适宜在道路上行驶,而是它们容易带来交通安全事故以及拥堵等给管理者添乱的情形。
以往城市管理者往往对自认为妨碍城市管理的东西,用红头文件简单地一禁了之;在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时,也常以方便管理为出发点。毫无疑问,这是一种简单粗暴的管理思维。城市管理者在遇到头痛问题时往往倾向于采取收费和限禁措施,收费和一禁了之是执政者粗暴执法的典型表现,实质是决策者和相关部门没有真正树立为民服务意识,政府懒于创新社会管理手段。对待新问题,采取“管住、堵住”的思维和手段是不负责任、法治意识淡薄的表现,是将问题和利益损失转嫁给人民群众的行为。就“禁电”而言,一刀切的管理方式的确是让管理者方便了、省心了,但市民的权利却被剥夺了。这一得一失,孰轻孰重,答案不言自明。希望这样的简单思维少些为好,莫让“禁电令”无限期侵犯公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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