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卖家信息网购平台就能免责?
专家建议统一规定对第三方网购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
张严方说,网购平台提供卖家的信息给消费者,这样消费者就可以直接找卖家来索赔,也是可行的。
而刘俊海则指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先行赔付,是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这样一个条件,与此前草案相比,无疑是有些弱化了像淘宝这样一类的第三方网购交易平台的责任。网购平台守土有责,不能因为向消费者提供了卖家信息,就能免除责任,应该更多地建立自律交易规则。
“不能牺牲消费者的权利换来电商所谓的大发展”,他认为,如果弱化了第三方网购平台的责任,消费者丧失了信心,反而不利于电商发展,建议“统一规定对第三方网购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或者在条款中增加规定,网购交易平台监督销售者有过失的,也应对消费者先行赔付,让网购平台真正肩负起对卖家的监管责任。
明确“惩罚性赔偿”可索两倍赔偿
按照草案二审稿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除了追究刑责,受害人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其中,没有明确“惩罚性赔偿”。
苏泽林说,有委员提出,建议将“民事赔偿”修改为“惩罚性赔偿”。法律委认为,二审稿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再明确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最终,草案三审稿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规定赔偿损失,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欺诈造成严重损害赔偿力度够不够?
担心对违法者震慑力还不够,建议依然实行“上不封顶下有保底”
刘俊海说,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与现行消法相比,赔偿向消费者倾斜,减轻了消费者为“追回一只鸡而杀掉一头牛”的现象,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不过,对于因造成消费者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欺诈,此次三审提出的是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刘俊海认为这对违法商家的震慑力不是很大,力度略小了点,依然建议实行“上不封顶下有保底”,损失赔偿要涉及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实际损失。
消协:改“社会团体”为“社会组织”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社会团体,负责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消协由政府主导设立,没有会员,履职具有公益性,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由会员组成的社会团体不同,建议重新定性。
草案三审稿将消协等的定性修改为“社会组织”,并规定其应当听取消费者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案进行“出台前评估”
据苏泽林介绍,10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出台前评估会议”,对消法修正案草案和主要修改内容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后的社会效果进行评估。参加者包括全国人大代表、消费者、经营者等方面的代表。
评估的总体评价是,草案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范了新的消费方式,有利于提升消费信心,促进正当经营、诚信经营。内容明确、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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