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政治:《决定》提出,要“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这是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各类企业平等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任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市场准入制度必须体现统一性,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认可制定和实行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基本的、初始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对进入市场的企业在注册资本、生产规模、技术水平、控制污染和卫生标准等方面规定相应的资格条件和取得资格的程序,并由国家相关部门实施审批手续和登记注册来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合理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统一性,即是否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因为,企业只有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进入市场,才有可能使经济运行的微观主体遵循普遍性的行为规范,为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奠定坚实基础;才有可能对各种市场信号作出正常反应,不断加强经营管理,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经济效益;也才有可能自觉应对市场变化,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第二,我国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当前,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缺乏统一性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实行以正面清单为基础、以行政许可为主导的市场准入制度。即把允许进入的领域都列在清单上面,没有列入清单的领域或项目,则不允许进入。而对允许进入的领域,还要通过行政许可确认准入企业。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统一性不足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存在隐形市场准入障碍。近年来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的政策,但政策的原则性、导向性大于可操作性,民间投资进入上述行业仍面临种种隐形障碍。一是政策执行中的附加条款。在政策执行中,一些地方和部门以结合实际情况为名增加一些限制性条款。二是准入审批中的“潜规则”。我国市场准入程序较为复杂,法定行政审批涉及多个部门,部门审批又都有内部规则,垄断性行业审批还有特殊规则,操作过程也不透明,使主管部门在审批中往往对不同性质、不同归属的企业实行不同尺度和标准,造成民间资本在市场准入中不得不付出额外成本。三是体制壁垒。一些垄断性行业体制改革滞后,政企不分,主管部门能够利用行政权力维护所属企业利益,通过经营条件、结算办法等方面的规定,阻碍民间投资进入。
第三,贯彻《决定》精神,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要制定负面清单,在此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非禁即入)。切实推进配套改革和制度创新,克服隐形的准入障碍,构建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要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要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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