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行政诉讼法历经20多年迎来了首次大修。在当前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契机面前,人们期盼通过修改这部法律,让“民告官”渠道能够更加畅通,改变“信访不信法”现状,朝着法治中国的目标向前再迈一步。
化解官民矛盾,修改行政诉讼法使其成为更好的“稳压器”。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已经无法与制定行诉法的年代同日而语。随着公民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增强,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但行政机关千方百计不当被告,导致很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了信访渠道,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情况。行政诉讼出现“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使修法刻不容缓。
修法体现程序正义,首先解决打官司“门太窄”。“立案难”是行政诉讼遇到的首要难题,现行法律设置的案件入口太窄,很多行政案件进不了法院。这次修改就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将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等纳入受案范围;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等。同时,通过完善管辖制度、对规章以下政府红头文件进行附带审查、完善证据制度、明确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责任等方面的改革,都是平衡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具体举措。
行政诉讼法修改与司法体制改革紧密相连,与提高法院抗“不当干扰”能力密切相关。行政诉讼容易受到行政机关干扰,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关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次修法中,也增加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就是要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公正。
行政诉讼法的大修,对于培养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将产生重大推动作用。通过行政诉讼的法治途径解决问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才能提高,知道要做出罚款、征地、收税等具体行政行为时也有“高压线”,必须三思而后行。以群众角度而言,通过鲜活的“民告官”案例,也会知道自身合法权益应该通过法治途径加以解决,从而运用法律、信仰法律。只有这样,我们距离“法治中国”才能更近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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