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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公务员时政热点:如何看紧13亿人的钱袋子

来源:半月谈网综合 2014-04-22 11:17:07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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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7日,向社会正式公布的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中,赫然出现“修改预算法”的任务。而最新消息显示,将于4月21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将迎来该法案的第三次审议。

  尽管被贴上专业性标签,预算法仍凭借其“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力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2012年6月提交二审后,这一法案在面向全社会的征求意见中,吸引了1.9万人参与,征集到33万条意见,意见数在目前所有公开征集意见的60部法律中居第二位。

  预算法缘何引发公众如此广泛关注?迟迟到来的三审有望破解哪些财税改革难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预算法该如何更好监督政府花钱?记者采访权威业内专家透视这一法案背后的民生期待。

  预算法对老百姓意味着什么?——管好纳税人每一分“血汗钱”

  “贪污受贿十万百万,社会关注度很高,但是决策不科学、预算不严谨,所造成的损失和浪费,往往可能是数亿上百亿,公众关注度却远远不够。”一名地方财政部门负责人坦言,要杜绝这样的问题,还要靠预算法给力才行。

  所谓财政预算,就是一本国家的大账本,比如去年财政花了多少钱,今年财政预算怎样,钱花到哪儿去了等。预算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血汗钱”花得是否值得。

  在法学家眼中,预算法是一部事关民生福祉的经济宪法。“很多人觉得预算离自己很远,实际上就像百姓自家账本一样,政府预算处处写着民生。”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对记者说。

  他指出,预算涵盖政府收与支,其中收入主要靠税收,税收连着千家万户。预算法旨在规范政府收支行为,管好纳税人的每一分“血汗钱”,背后还涉及中央和地方关系、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关系、政府和百姓的关系,可以说是经济领域的“宪法”。

  此次预算法的修订,直接牵动了无数国人的目光。我国现行《预算法》自1995年开始实施。2005年启动修订,2011年12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初审,2012年6月进行二次审议,目前已跨越三届人大。

  公众能否看得懂——从“雾里看花”到透明财政

  财政预算公开但不够透明,不仅是普通民众,甚至连人大代表都直呼“看不懂”,这一直是公众热切关注的话题。

  财政部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预算的财政收入超过13.9万亿元,支出超过15万亿元。如何打造透明财政,管好庞大的国家“钱袋子”,无疑是修改预算法的焦点所在。

  在业内人士看来,打造透明财政所以难,在于一系列改革难题,如预算公开、地方债、转移支付改革、预算管理和监督等,势必触及各方面利益,背后博弈激烈,意见差异较大。

  此次预算法三审,恰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做出了总体部署,其中明确提出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不少专家表示,当务之急应把财税改革的最新表述尽早在新预算法修订草案中“落地生根”,以法律文本率先体现出来,以便能为财税改革“啃硬骨头”提供强有力的法制化推动作用。

  “希望新预算法修改能把预算法制化、透明化作为落实决定精神的第一枪,不仅要把中央精神落实到法规条例中,还要更具可操作性。”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庄立权说。

  公众监督权能否落地——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权是否可操作细化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预算法是对政府如何花钱的监督,那么人大代表的监督权能否落地、是否可操作、可细化,也是公众对预算法三审修改的期待之一。

  “招待费查得严了,会议费就多了,会议费查得严了,别的科目钱又多了。”一位地方财政部门负责人表示,个别部门的三公消费就像泥鳅,这里查得严了就往那里钻,要想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只有从整个财政预算的层面才能全部封死。

  另外,不管是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费旅游等诸多公众关注度高、反感度高的顽疾,说白了都是和财政预算有关的,把财政预算公开透明了,这些猫腻也就没有了藏身之地。

  当前,虽然人大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但总体看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如预算法修订备受关注的地方债问题,是否放开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一直是该法案修订的一大焦点,但从前两次修订稿看,均未对地方债问题“开闸”。

  “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仅靠堵是不行的,关键是做好监督,尤其是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这也是预算法修订应关注的重点。”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说。他同时强调,预算法还应更强调对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追责。“没有惩罚制度作为救济措施的法律,都是纸老虎。”(新华网,记者 韩洁 程士华 高立)

  财政部专家谈预算公开:凡是花了国家钱都应公开

  跨越十年、历经三届人大、两度成立起草小组,备受关注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将在今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三审。

  作为遏制政府乱花钱的第一道防线,预算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早在2004年,预算法就已启动修订。最近10年,立法、修法进入“快车道”,但相较同期启动修订的其他法律,预算法修订颇为波折,一些关键问题各方难以达成共识。修订两度搁置,数次延期。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共8处提及预算,包括“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等。参与预算法修订讨论的专家学者表示,这些内容将会在三审稿中得到体现。

  预算法修订过程

  1994年3月现行预算法审议通过。

  2004年全国人大成立预算法修订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成员单位包括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等。由于各部门意见不统一等原因,此次修订最终搁置。

  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成立了预算法修订领导小组。

  2011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并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这次审议没有对外公开。

  2012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征得意见数超过30万条,打破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项立法征求意见数纪录。

  2013年8月原定三审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三审延期。

  《决定》摘录

  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焦点一

  公开透明

  “公开的程序内容立法都要明确”

  二审稿提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但学界普遍认为,上述规定仍模糊、概括。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表示,“及时向社会公开”中的“及时”,具体指多久?公开的内容是到“类”、“款”、“项”、“目”的哪一个级别?

  此外,目前的预算公开,如上周五公开今年预算的90多个中央部门,公开的方式都是按功能分类,如教育、医疗卫生等。但公众更期待根据支出的实际用途划分,如人员工资、奖金、差旅等,呈现预算“怎么花的”。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决定》提出的“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具体到立法,就是细化“全口径公开”,“公开的时间、程序、内容,立法都要明确。全口径公开首先是全方位,不仅仅是政府部门,凡是花了国家钱的部门和单位,从中央到地方,都应公开‘四本账’:政府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此外,比如公民向某个单位提出公开某些方面的预决算,单位如何回应?该公开哪些账目?也需明确”。他说。

  《决定》摘录

  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

  焦点二

  人大监督

  “人大预算审查不应走过场”

  此前两审中,如何设置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权,是最大的争议焦点之一。二审稿中,“授权立法”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条款达10多条。

  复旦大学经济思想与经济史研究所所长韦森提出,“授权立法”条款削弱了人大对政府财政的审批监督功能,“把原来应该是人大‘批准’的,改成人大‘审议’了,把该是人大‘审议’的改成由人大‘提出意见’,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

  王雍君认为,“授权立法”条款达10多条,但草案中没有任何“非经授权不得开支公款”之类的规定,“《宪法》确立了预算授权原则,规定行政部门按年度向人大呈报预算、决算并由人大审查和批准,‘授权立法’条款不符合法定授权原则”。

  被誉为“中国申请预算公开第一人”的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吴君亮注意到,从去年开始,一些区级政府、市级政府在人大预算监督方面做了有益尝试。“比如广州天河区,就规定区人大的财经工委负责预算草案初步审查。区财政局要先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预算编制,而不是区政府常务会议。区财政局还要根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意见修改预算草案。”吴君亮说。

  他认为,此举理顺了政府和人大在预算编制监督中的职责,“天河区人大财经委主任林志云今年初讲,过去各部门预算编制完后,先送党委和政府常委会,常委会都过了,人大还能提出多少不同意见?也就是说,送人大初审有时就成了过场。但现在,一些部门领导为了预算资金,开始主动联系人大”。

  他表示,《决定》提出“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天河区的做法值得借鉴,“审批和监督预算,是立法机构、也就是人大的职责,但有些人认为,财政局和市长、市委书记负责预算,人大只是摆设,走个过场。所以为了争取预算资金,都往财政局跑,往市长和书记那里跑,并不把人大放在眼里”。

  有专家表示,人大预算审查不应走过场。但刘尚希认为,一些地方人大的预算监督力量单薄,“有的地方人大还没有预算工委,有的地区人大财经委也只有几个人。强化人大对预算的监督审查,怎样充实人大的预算监督能力是下一步的重点”。

  《决定》摘录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

  焦点三

  地方债

  “地方举债适度放开原则明朗”

  对于地方政府债务,一、二审稿做了相反安排。一审稿规定,“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国务院确定地方债务的限额,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省级政府按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审稿删除了上述条款,恢复了现行预算法的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该不该有发债权?有人认为,一旦放开会影响国家财政安全,但也有人主张,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暗箱”发债,“堵”不如“疏”。

  刘尚希表示,《决定》提出,“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拓宽城建融资渠道”,因此适度放开的原则已经很明朗了。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也曾公开表示,应修改现行预算法以及二审稿对地方政府发债的规定,今后会逐步取消中央代发地方债,而由地方政府自行发债。

  背景

  国家的钱袋子该如何看管?

  自预算法2004年修订以来,围绕国库该是“经理制”还是“代理制”,央行和财政部的博弈已经是公开的秘密。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称,“经理制”就是各级政府都在央行开设惟一的“财政存折”,也就是在央行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代理制”就是央行国库受财政部门领导、对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可以不经过人大批准和央行国库授权,自行在国库体系之外开设财政专户,处置、存放公款。

  现行《预算法》采用的是“经理制”。但二审稿改为“国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赋予了各级财政部门两项权力:“监督本级国库办理的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及预算支出的拨付业务”;“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

  由于二审稿删除了央行的“经理国库”职能,遭到了不少学者的反对。二审后,王雍君、韦森等10多名知名财税学者曾召开研讨会,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10多条修改建议,其中一条就是“保留央行的国库经理地位”。

  王雍君表示,选择“经理制”还是“代理制”,是国家财政管理的职责分离和权力制衡。在财政管理体系中,财政部门相当于政府的会计,央行相当于出纳。保留央行的“经理国库”职能,有利于监督财政支出行为。

  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具体看管国家“钱袋子”的只能是国家财政,“道理很简单,国库管理属于财政管理,如果以制衡监督的名义,对国库管理设置两个责任主体,让其他部门参与,其结果会是扯皮、低效,协商成本高”。(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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