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3部门4月29日联合下发关于就业创业有关税收调整的通知,我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进一步升级。以税收的减法做收入的加法,支持和促进就业创业,一方面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经济活力,另一方面也给困难群体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增加他们的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4月29日下发《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延续并完善了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3部门文件是对国务院要求的具体落实。4月中旬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2013年底到期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新政策在延续原政策基础上,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当前经济增速放缓,对就业问题产生了负面影响,新政策的发布对扩大就业、鼓励创业、促进社会稳定意义重大。”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向《经济日报》记者表示。
扩大优惠范围
新政策调整了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等4类群体,统一调整为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只要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的企业,就可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招用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企业可以每年每人扣除税费4000元。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则没有失业时间限制。
同时,新政策还取消了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业范围限制。原政策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做了除外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排除在外;对企业吸纳就业的,将从事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的服务型企业排除在外。
“考虑到就业重点群体发生了重大改变,为了扩大就业渠道,增强税收支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次政策调整取消了行业范围限制。”王建凡说。
此外,吸纳失业人员就业而享受优惠的单位,也不再只是从事经营活动的营利性企业,还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意味着民办的医院、学校、养老服务机构等非企业单位也能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这些单位同样是吸纳社会就业的有效渠道。”张斌说。
加大减税力度
“新政策在对前期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中,减税力度进一步加大。”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
按照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减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对失业人员创业的个体经营,每户每年定额标准为8000元。
“除国家给予4000元、8000元的定额税费扣减外,地方政府还可按规定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王建凡表示,比如,在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中增加地方政府可根据情况最高上浮20%的规定,扣除额最高可达9600元;将企业吸纳就业的扣减定额标准由“可上下浮动20%”调整为“最高可上浮30%”,扣除额最高可达5200元。
同时,调整后在原有扣减税费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地方教育附加。“原政策出台时,地方教育附加只有部分地方征收,因此未将其纳入扣减税费范围。考虑到当前各地已全面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扣减税费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王建凡说。
此外,新政策将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由审批改为备案,大大方便了纳税人。“程序大大简化,为企业和创业者节省了时间、精力,使其能专心投入生产经营。”高顿财经研究院副院长赵刚表示。
形成政策合力
近年来,国家密集发布了一系列与促进就业有关的财税政策,尤其是通过支持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岗位的增加,加大了对创业和就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此次出台的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是中央支持就业的政策‘组合拳’中的一部分。”白景明表示。
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这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王建凡表示。
今年4月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扩展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就业问题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多重扶持政策的实施,将更有力地促进就业。”张斌表示,财税政策在促进就业上还有空间,包括可以通过支持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培养市场需要的劳动力,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
“在营改增结构性减税的大背景下出台这一系列减税政策,有针对性地促进就业,是国家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表现,也体现了党和国家保民生、托底线的决心。”王建凡说。
税总明确个体户经营期不足1年计税方法
按实际经营期参照每月3500元标准扣除
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明确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计税方法。《公告》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在计算其应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3500元/月的标准确定。
据介绍,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式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似,具有可比性。从保持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等情形纳税期限的确定相一致的原则,《公告》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注销)的个税计算方法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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