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改革试点终于揭开面纱。财政部5月21日公布《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允许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今年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限额由国务院批准,债券期限分别为5年、7年和10年。
海通证券宏观债券首席分析师姜超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长期债券可缓解地方政府偿债压力。此次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主要是考虑到各地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预计发行债券将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文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试点办法》中规定的第二条就是“自发自还”,这意味着试点地区的债务风险从财政部变成了地方政府自己承担,对比此前试点自行发债的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六省市,此次“自发自还”试点增加了北京、江西、宁夏、青岛。
对此,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研究员张德勇表示,试点地区选择了东部省份也选择了西部省份是考虑到试点多样性,为将来的全国推广提供参考。
“此次新增的四省市中,北京和青岛属于财政状况较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宁夏和江西则分属西部和中部,政府本身负债情况较好。2013年宁夏和江西审计的政府总债务率50.5%和68%,在同区域省份中债务率较低,偿债能力相对较强。”中信证券最新研究报告显示,2013年上海、浙江、广东等6省市试点发债规模接近700亿元,比2012年增长30%以上。预计今年6省自行发债规模将继续扩大,再加上4省市的新发规模,10省市自行发债规模有望超过1500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路径中,地方政府信用评级的建立,被业内资深专家认为是“允许地方政府自发自还”的重要前提。有消息显示,由财政部主导的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已经研究完毕,目前准备上升为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条例,并选择合适的时机公布,而财政部考虑的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包含四方面内容:偿债环境、财富创造能力、偿债来源和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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