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不仅是地方融资的需要,也为优化地方治理体系、推进财政体制改革打开了新空间。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北京等10地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不仅是地方融资的需要,也为优化地方治理体系、推进财政体制改革打开了新空间。
此前,地方融资主要依靠融资平台完成。由于有地方政府提供隐性担保,地方融资平台无须按金融市场规律行事,而更多地体现地方的行政意志。其结果是,融资的成本和收益都不能得到合理评估,其潜在的金融风险也因此无法评估。近年来关于地方债是否会导致金融风险的争议不断出现,其根本原因即在于地方融资途径较为混乱。此外,融资不仅可能投到公共服务类项目中,也可能投到竞争类项目中,这既有损于地方的公共服务建设,也容易形成针对社会资本的不公平市场环境。
地方自主发债的好处是,既可缓解地方财政状况,又有助于堵住政府隐性发债的空间,把资金来源和用途摆到明面上。这种财政的主动权,对于地方更积极地实现与中央宏观政策的协调性,显然有利。而更深远的意义,是为地方治理的优化创造了条件。
地方政府成为发债主体后,就在事实上成为法人,在获得融资权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市场责任。此前财政部代发地方政府性债券,等于全体纳税人为一地的财政决策提供担保。现在,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强调了权责统一,财权事权统一。这正是优化地方治理的目标之一。地方政府更科学地考虑发债的成本、收益等问题,而不是拍脑门决策,地方行政自然也会更合理。此外,地方自主发债还为预算体制改革打开了空间。权责规定更明确,地方政府的财政也就更透明。
要实现上述预期目标,要做的事还很多。一是地方确权问题。这包括地方政府发债权和地方政府资产的确定。如果地方政府负责人变动频繁,其债务责任如何延续,地方政府资产能否支撑融资需求等,都需要进一步确定。二是对自主发债所得资金的使用监管问题。如何让融资用到有利于地方民生和长期发展的地方,而不是为急功近利的短期政绩服务,地方发债程序、发债意图、资金用途和使用效果都需有程序监管。三是确保债权人收益的问题。地方政府具有强大的资源调动能力,发债成功相对可以得到保证。但能否按市场规律办事,让社会资本获得其应得的收益权,一旦出现违约风险,如何保证地方不拿公共利益作交换,都需进一步的顶层设计。
这些待解问题,也为我们打开了地方行政改革的想象空间。地方治理体系越科学,其金融市场环境就越好,发债就越容易。在地方财政利益与改革捆绑到一起后,可以预期,地方改革的主动性将有所提高。就此而言,给地方自主发债的授权,也是对其进一步改革的催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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