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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环保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据记者了解,现行排污收费制度是 2003年建立的,实施十多年来,对筹措污染治理资金,防范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过程中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未对企业排污形成有效约束;没有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不能充分调动企业治污减排的主动性。此次通知指出,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通知强调,要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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