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招录制度不够完善,公务员考核与退出机制运行不畅,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步伐缓慢,公务员工资制度不够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实施8年多来,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今年6月至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黑龙江、山东、重庆、广西、新疆等9个省 (区、市)和公安部、海关总署、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专题调研。
调研中发现,《公务员法》实施中过程存在不少问题。以公务员工资制度为例,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不落实。《公务员法》规定,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目前公务员工资水平尚未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同步增长,“物价年年涨,工资不增长”。2006年以来,全国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一直未作调整,公务员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二是工资结构不合理。基本工资占公务员收入比重仅为三分之一左右,津补贴占比过大,而津补贴发放取决于地方财政状况。
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方面,目前存在四大难题:一、招录难,因工作、生活条件较为艰苦,工资待遇偏低,许多基层单位特别是一些偏远乡镇机关,在公务员招录时经常出现报考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甚至无人报考情况;二、留住人难,基层公务员队伍稳定性差,减员现象比较突出;三、空编混岗严重,由于长期以来县乡编制统筹使用,有些县级机关超编,造成乡镇虽然空编缺人,也难以补充新公务员;四、年龄结构不合理,尤其在乡镇机关,不少地方出现“少帅、老将、胡子兵”。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调研报告中建议,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制度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考录遴选考核等制度,同时规范和发展公务员聘任制,加快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公务员工资正常调整和社会保障机制,切实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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