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委文件
(一)三部委遴选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推动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专业改革创新,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遴选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的通知》,并决定开展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遴选工作。本次遴选专业范围包括:高等职业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护理(老年护理方向)、家政服务(老年服务方向)和社区康复(老年康复方向)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中等职业学校老年人服务与管理、护理(老年护理方向)、家政服务与管理(老年服务方向)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上述专业范围内,原则上共可推荐3至5个专业点,民政、卫生计生等相关行指委可各推荐2至3个专业点。
(二)我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意见同时对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强人才保障、保障用地需求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法规条例
(一)我国首部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在天津实施
《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自201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据了解,共八章四十八条的《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从破解居家养老服务可持续运作的难题入手,明确了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社区老年服务中心,整合社会资源,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各类社区养老服务。按照这一规定,天津将结合老年人的人口规模、养老服务需求,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以街镇为基础建立社区老年服务中心,整合家政、配餐、医疗、康复、志愿服务、一般维修、活动场所等社会资源,为居家养老提供服务。同时,通过低收费、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其可持续运营。此外,条例还建立了对申请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进行评估的制度。另外,条例还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权利保障、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胜利闭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主持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会议同时表决通过了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北京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北京市2014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5年预算的决议、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大会认真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市政府“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按照宪法、法律有效行使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
(三)山东在全国率先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山东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成为国务院改革决定发布后首个启动改革的省份。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工资的8%,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将实行与企业相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提出,改革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改革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改革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和本人缴费工资多少,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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