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2014年7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125元。这是我省第三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全省43.3万名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直接受益。调整后,比国家规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70元提高了55元,使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位列西北第一、西部第二、全国第六。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从2014年7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12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10元基础上增加15元。截至2014年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24.62万人,参保率达到9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鲁俊介绍,目前,第三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为34个县(市、区、行委)的41.15万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调整的基础养老金4412.34万元,确保在三月底前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全部补发到位。
今年,省政府把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作为“民生十件实事”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增强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吸引力,引导和鼓励适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我省自筹资金三次提高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2009年和2011年,我省分别开展了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并实现两项制度全覆盖,比国家要求的制度全覆盖的时间分别提前2年和1年,形成了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201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精神,我省又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两项制度的并轨,在制度上更加优化,参保人员得到实惠更多。
湖南调增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从2014年7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60元(含我省自行调增的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调增待遇3月底全部发放到位。此举将惠及我省891万60岁以上老人。
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了解到,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5元。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据省人社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处长邱家才介绍,此次上调,是对我国首次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统筹安排。我国在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即统筹考虑相关群体的社保待遇政策,其中一项,就是将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加上我省去年自行调增的5元,我省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5元。
此次增加的15元,根据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的政策,我省属于中央财政全额补助范畴。
据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金支付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承担的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漳州出台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30元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以及非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若不参保缴费,则年满60周岁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本报讯(记者苏雄锋)为更好保障我市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日前,市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
参保范围:
意见提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方面: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2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但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多缴多得。
政府补贴方面:政府补贴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以及丧葬补助金等。其中,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元),政府补贴增加1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均为100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政府给予相应缴费补贴。
此外,我市提出,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以及非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建立个人账户:
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养老金待遇及调整:
文件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之转移。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同时,各县(市、区)应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从县(市、区)财政补贴中支出。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用缴费,可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若不参保缴费,则年满60周岁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允许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两年内补办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从办完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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