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浙江省委在媒体公开通报了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情况,“晒”出整改“成绩单”。整改过程中,浙江省打好“制度牌”,全力推进依规管党治党,完善防腐制度建设,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3月22日新华网)
众所周知,反腐的本质在于约束权力,最终的目标是无腐可反,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就必须“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也就是依靠制度预防腐败。这既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刻总结,也是从源头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和构建惩防体系的根本保证。
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工作方向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措施更加有力,采取了很多新举措,反腐力度不断加大,无论从打击腐败分子的力度,到落网巨贪的人数都可以说是我国反腐败的最高点。然而,制造贪官的土壤仍然存在。
历史实践表明,我们党内一些腐败案件的发生、贪官的出现,不是因为没有防腐制度规定,而是因为制度建设没有跟上经济社会的变化,被腐败分子钻了空子。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历史时期,反腐若要取得好的成效,必须在防腐制度上进一步健全,加强常态化的权力制约机制建设,并针对腐败滋生蔓延的制度原因,对症下药,设计出切合实际可以操作的制度框架,拓宽制度化的监督手段,真正为权力涂上“防腐剂”。
首先,要把防腐制度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不懈地加以推进,使制度更严密,执行更有力,进一步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管物的体制机制;其次,要把防腐制度建设寓于各项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之中,根据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及时修订和完善各项制度规定,使之适应新需要,真正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再次,要使防腐制度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堵塞制度漏洞,压减腐败空间,进一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空间。唯此,才能完整打造出预防腐败的“制度之笼”,使腐败分子无空子可钻。
当然,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了“制度之笼”,只是万里长征走完第一步。正如古人所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我们必须要把防腐制度的执行和落实,作为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突出任务,切实增强防腐制度的执行力、公信力,坚决维护防腐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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