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级法院近日公布多起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犯罪分子林深、赖建华等人在龙岩大量收购病猪、死猪,并雇人进行加工后销售,金额达1243万余元;犯罪分子张志强等人在龙岩漳平市租用正规屠宰厂场地,收购、私自屠宰并销售病死猪肉,金额达4300余万元。两起案件销售的病死猪肉达到2000多吨。(4月8日新华网)
福建高院公布的这几起典型案例,令人触目惊心,它不仅加重了消费者“不敢吃”的恐慌,也再次警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必须使用苛法重典。
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猪,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和动物防疫法,按理这样的犯罪行为应该极其隐蔽。可是相当比例的犯罪行为却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成为公开的秘密。比如张志强等人就是租用龙岩漳平市正规屠宰厂场地,堂而皇之地实施食品安全犯罪。为什么犯罪分子会如此肆无忌惮、胆大妄为?
为了让收购的病死猪进入屠宰点,林深、赖建华等人每月给龙岩市新罗区畜牧兽医水产局驻屠宰点检疫申报点负责人张水华送钱,张水华将屠宰场大门钥匙交给了林深等人,这些事实可能为我们揭开了病死猪肉得以流向市场的惊天秘密。管理人员监守自盗,利令智昏,为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敞开了大门,用病死猪肉加工成的肉制品焉能不顺利摆上消费者的餐桌,进入消费者的肠胃?
我们一直在强调监管,监管,监管,甚至呼吁让食品安全法“长出牙齿”,却仍然无法封堵漏洞,无法彻底遏制违法犯罪。福建高院公布的这几起案例警示我们,单纯依赖监管部门的做法,“单纯”得让犯罪分子笑掉了大牙。实际上,无论是公开屠宰、加工和销售,还是隐蔽性极强的违法犯罪,群众是最先知情的“监管”。政府监管执法只有激活群众监管的积极性和主人翁意识,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形成群众监管的汪洋大海,才能最终使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无处藏身遁形。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事关国民的生活幸福和家庭幸福。一直以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层出不穷,屡禁不止,造成了食品恐慌和市场混乱,我们必须承认,是国家和政府部门下的决心不够,打击的力度不大,致使食品违法犯罪成本太低。2013年5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王小岩指出,依据两高最近出台的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和刑法相关条款,可以让那些为了谋财不惜害命的人倾家荡产、人头落地。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引进群众监管形成监管密度,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分子实施重刑打击,多管齐下,应是值得一试的“战略战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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