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务员辞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自由流动的一种正常现象,公务员的职业选择应当得到尊重,其合法权利应予保护。但如何区分人才的正常流动和官员潜在的利益交换?如何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是法治政府建设亟待认真解决完善的问题。
今年春节之后的3月,对于曾被认为端着“金饭碗”的公务员群体来说颇不平静。
3月11日美国某律师事务所宣布,近期刚刚从中国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辞职的一位工作人员加入了该事务所反垄断和竞争法业务部,引起社会的关注。
近期,不时传出有国家机关或地方官员跳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的当下,跳槽本不稀奇,个人选择也无可厚非。而人们关心的,是有的曾经在关键岗位供职的人士,他们跳槽,是否会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带来损失?是否会因为某些“藕断丝连”的关系造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现行的规章制度还主要是着眼于规范公务员的向外流出。特别是在职业技能相近的法律职业内部,由于人员流动更为频繁,因而制度也相对更为完善。我国的法官法就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并且,法律更进一步要求法官一旦“下海”,就不得再代理原任职法院审理的案件。类似的地区回避和从业期限限制的规定也出现在检察官法和律师法中。
从全球范围来看,“旋转门”在各国政府面前都是一道难题。一味强调紧闭“旋转门”,也会引发不小的副作用:一方面,公务员的合理有序流动本身也是其新陈代谢的基本需要,也是优化队伍结构、拓宽吸引优秀人才渠道的基本途径;另一方面,若公务员被身份或职位的僵化过度束缚,容易沾染职业官僚的沉沉暮气,既不利于增强政府组织的生机和活力,也不利于公务员个人的职业规划与价值实现。
记者采访中,专家普遍认为,官员离职从业限制中最为关键、也最让人头疼的就是如何界定公务员法第102条所说的“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由于公务员法没有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则对这个规定予以解释的宽严尺度就掌握在了具体受理辞职申请的批准机关手里。吴江认为,从程序上对解释过程加以规范就尤为必要:先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加以明确;如果自己不清楚,则请示相关公务员主管部门。而中国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则认为,建立利益冲突的评估机制势在必行。
“总之,把握的一个底线就是鼓励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的自由流动,但不能以牺牲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代价。”吴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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