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一条不足百字的消息,引发公众关注:当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据报道,在此轮食品安全法修订讨论过程中,就是否要全面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的使用,参与立法的人中还有不小争议。一方提议,鉴于剧毒、高毒农药危害食品安全,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另一方则表示,“全面禁用”不妥,应“逐步淘汰”,理由有三:全面禁用高毒农药将会影响农业安全生产;只要严格按照要求使用,高毒农药并不必然带来高风险;有效应对暴发性病虫害,需要高毒农药用于应急处置。对此,提议“全面禁用”一方反驳,虽说“不必然带来高风险”,那“偶然带来的高风险”对人们的健康又将产生多大影响?
对剧毒、高毒农药是“全面禁止”还是“逐步淘汰”,究竟怎样规定更符合公共利益、更有利于社会秩序规范,需要立法者仔细思量、辨析,无论哪一方观点,都需要更多的科学数据、社会调查来佐证。作为公众,则期望能够给予类似的立法争议以充分的时间和空间,因为,公开透明、充分讨论才能够让法律更严谨完善,是求得良法善治的前提。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可谓最大的民生,而要消除民生忧患,当有良法可依。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没有良法,所谓善治不过是空中楼阁。良法不是保护少数人的法律,不是为某个利益团体服务,也不受制于某一利益,它当维护公共利益,顺应时代潮流,具有前瞻性,有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同时,它还要符合实际,具备可操作性,否则,就会失去权威性和生命力。
现实中,我们常常遭遇这样的尴尬,一些地方出台的“史上最严”控烟条例、养犬管理条例等等,林林总总,但落到实处很少。我们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难依”,这里的“难”,有执法者的执行力问题,也有立法过程没有充分论证的问题,法律缺乏明确性,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执法者“望法兴叹”。
早在1995年,我国就颁布了食品卫生法,2009年2月通过了食品安全法。此后数年,从中央到地方,各种涉及食品安全的政策法规不断出台,但食品安全问题依然面临不少挑战,一些法律操作性不强,多头执法、有法难依,是原因之一。
此次食品安全法大修,至今已历三审,历时近一年。据了解,此次修订在加大问责机制、建立对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管理方面进行重要修改与调整,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我们也期待,它是得到最充分论证、“史上最具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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