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言而喻,完善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使生态补偿步入正规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已是当务之急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国务院关于2014年中央决算的报告时,王庆喜委员建议,中央财政要进一步加大生态补偿的资金投入力度,强化中央财政投入对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引导和支持作用。王庆喜说,近年来,中央财政逐步加大了生态补偿资金的投资力度,推动了多领域生态补偿机制投入的进程。比如安徽和浙江两省,在中央财政设立的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机制基金的支持下,建立了奖优罚劣的补偿机制。试点期内,新安江流域的水质总体上保持为优,主要污染物和浓度比较稳定,并且有所改善。流域内各地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补偿的保护意识不断提高(7月15日《法制日报》)。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早在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流域水环境保护方面的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并提到了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设立。然而至今生态效益补偿仍是风声大雨点小,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仍面临诸多问题: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有部分法律法规涉及到了生态补偿,但是统领性的生态补偿法律还没有,导致在具体操作时各部门之间难以协调配合,从而产生利益冲突,影响法律法规的实效。而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单一,监督管理不到位、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过低。在国内生态补偿模式中,政府补偿是主体模式,带有强制性和体系性,难以体现补偿的激励作用。而利用经济手段,在生态补偿中征收生态补偿税、费,并建立市场交易模式,可以克服政府补偿的一些不足。但目前经济手段并没有正式启动,没能成为生态补偿的主要手段。
不言而喻,完善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使生态补偿步入正规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已是当务之急。早在2010年、2011年国务院连续两年将《生态补偿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并已于2010年4月26日在国家发改委牵头下正式启动。要进一步加快《生态补偿条例》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颁布实施。生态补偿立法应当区别规范各种不同的资源补偿方式,将生态补偿明确界定在土地、水流、森林、草原、矿产和大气等类别,实行科学、严格、明确和平衡的法制规范。生态补偿立法应当鼓励各地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相应制度。比如,应尽快建立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强化上游地区高污企业环保责任。由于国家在生态补偿上投入有限,必须建立“谁污染谁埋单”的地区约束机制。只有强调地域特点,才能使生态立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应该说,要保持生态环境健康持续发展,需要从根本上改变生态补偿难或者“今天补、明天不补”的现状,建立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生态补偿的立法工作亟须全面跟进。生态保护的问题表面上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根本上已经演变为人与人的关系,而这种关系的核心则是利益均衡问题。对多方权衡和考量的需求,使生态补偿的国家立法呼之欲出。只有加快生态补偿立法步伐,使生态补偿有法可依,再辅以相关的经济手段,才能使生态补偿这一国际通行的环境治理方式得以有效落实,并逐步取得实效。人们有理由相信,从地方实践走向制度规范,只要制度建设在路上,生态补偿立法一定会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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