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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校园贷成为“校园害”
“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近日,教育部相关人士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回应校园贷问题,明令禁止“校园网贷”,鼓励正规商业银行开办针对大学生的小额信用贷款,引发社会关注。
前不久,陕西21岁大学生小朱因无法偿还校园贷而跳江自杀,成为这一灰色金融形式酿成的又一悲剧。而每一起因校园贷引发的不幸背后,都事关学子的前程和家庭的命运。现实中,非法校园贷以互联网金融和社交工具为平台,锁定在校学子为诈骗对象。“零门槛”“无抵押”“高额度”等宣传遍布陷阱,让大学生一经借贷便深陷其中。这种病态模式和恶劣影响,早已超出金融领域,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话题。因此,相关部门及时厘清边界、扫除校园贷的灰色地带,可说是适逢其时。
校园贷沦为“校园害”的背后,既有社会层面的问题,也有容易被忽略的教育命题。正如有人所言,我们的大学生还缺少财商教育。例如,金融被誉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和血液”,金融理财能力被称为“公民实现富裕幸福生活的基础”,金融常识这堂课应该在大学生中普及,尤其是网上借贷流行、电子支付普及的今天。试想,如果高校能够与时俱进,多一些金融常识方面的教育,在普及知识中提升学生的认识水平,在剖析案例中提升学生的防骗能力,在培养财商中提升学生的理财才能,那么学生哪怕看不穿校园贷的套路,也会有所警惕。目前,教育部已要求各高校重视金融知识教育,加强对不良校园贷的警示教育,无疑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非法校园贷走了,但换个马甲的新骗局还可能登场。加强财商教育,就相当于为大学生披上抗击诈骗的盔甲。
业内人士认为,非法校园贷潜滋暗长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借贷机构用较低的门槛诱骗学生上当;二是大学生金融知识匮乏;三是虚荣心所致。就此而言,大学生在学习金融常识的同时,也需要提升自我管理能力。当收入满足不了消费、能力撑不起欲望,该怎么办?面对捉襟见肘的经济状况,是否非要进行超出自身能力的高消费?这就需要学会自我管理、自我驾驭和自我克制。良好的自我管理能力,是成长成才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如果不善于自我管理,就会最终迷失自我。
“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贷款消费已成时代潮流,不必给合理追求贴标签,更不应被妖魔化。当非法校园贷被禁绝,也应增加合法借贷资源的供给。据报道,目前已有多家银行开办针对大学生小额信用贷款的业务。金融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不妨在简化程序、降低门槛方面做好文章,让真正有需求的大学生更便利地得到金融支持,有尊严也有能力进行贷款消费。
把非法校园贷扫地出门,体现了社会管理、教育管理的与时俱进。莘莘学子有机会掌握现代金融常识,更好地进行自我规划和自我管理,这是追求美好生活的前提,也是我们社会进步的体现。
光明时评:严管校园贷 还须引入监护人制度
近日,银监会联合教育部、人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禁止提供校园贷服务;且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对于存量业务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退出时间表。
当前校园“裸贷”、培训贷、创业贷等各种校园贷及其衍生产品,引发不少恶性事件。去年以来,监管部门对校园贷进行多次整治,仍然未能杜绝网贷机构的各种违法行为,此次直接按下“暂停键”,也是监管部门的无奈之举。
公众注意到,《通知》中明确指示相关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有针对性地开发开展高校助学、培训、消费等金融产品。这既是监管部门对真正需要帮助的大学生的善意帮扶,也是正视大学生校园贷刚性需求的举措。但大学生信贷存在缺乏收入及抵押物、信用缺失等特殊性,不可能完全由银行信贷所替代。可以预见,不管国家如何鼓励、扶持商业银行开展校园贷业务,银行信贷还是无法完全满足大学生合理的资金需求,更无法覆盖校园贷暂停所产生的空缺。有需求必然就有市场,校园贷很可能转入更加隐蔽的“地下”。
因此,针对校园贷治理,监管部门对网贷机构按下“暂停键”、对存量进行清理后,除了引入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之外,对网贷机构亦不能讳疾忌医,对一些大型、规范的网贷机构仍需“开大门,堵偏门”。网贷机构校园贷的门并非不能开,关键是要确立“监护人制度”,以家长等法定监护人的介入来弥补大学生在校园贷上的非理性。
首先,从法理学来看,由于过于强调形式平等的民商法不能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进行保护,从而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须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实施特别保护。在培训贷等校园贷款中,大学生的金融知识匮乏,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其次,校园贷款属于一种典型的金融消费行为,相关部门还应按照金融监管原则——审慎监管原则进行管制,对于培训贷等校园贷款的发放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测、预警、控制等,要求涉及校园贷款链条上的所有公司都须遵循周密而谨慎的经营规则,制定严格的把关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因此,基于消费者保护和金融监管原则,虽然大学生已经具备民事能力,但大学生没有独立、稳定的经济能力,即还款能力,必须引入“监护人制度”,如监护人的审查与把关甚至是担保,否则就应由放贷公司承担不利责任,对大学生进行“消费者特别保护”,只有这样才会倒逼放贷公司遵循金融的谨慎性原则。校园贷“监护人制度”当尽快确立,唯此方能避免出现“按下葫芦浮起瓢”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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