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名公务员,共涉执行案件96件、执行标的额高达3.04亿元,这是截至今年8月温州乐清市的“官赖”情况。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年来,乐清市公职人员涉执行的案件日渐增多,给社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严重破坏政府和公职人员的形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而“老赖”中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又被称为“官赖”。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则。但一些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恶意拖欠金融欠款。这些人之所以欠债不还,对法院生效判决置若罔闻,很大程度上还是源于“法不加于尊”的特权思想,总以为法院执行对官员不会动真格,自己是“老虎屁股摸不得”。另外,就是有些单位和“官赖”沆瀣一气,共同逃避法院执行。例如,法院在执行时通常会对“官赖”工资进行扣留、提取,部分案件还会冻结其住房公积金,但一些单位拒不配合,或故意拖延操作,甚至存在单位换工资卡或打款到“官赖”亲属账户的现象。
古人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对于公职人员来说,更应该把诚信作为为人为官的基本信条。一旦成为“官赖”,影响的将不止是个人形象,还有背后的整个公务员群体。所以,对于“官赖”必须从严打击、从重处理,绝不能让他们破坏党和政府形象。针对“老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指出,要限制包括坐飞机、乘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购买不动产、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一系列高消费行为。惩治“官赖”,首先就要适用一般“老赖”的限制手段。这是最起码的要求,该曝光就要果断曝光,该向单位通报就要及时通报,法院执行部门切不可碍于公职人员的身份,对“官赖”高举轻放。否则,不仅无法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权威,更会进一步助长“官赖”的特权思想。
其实,“官赖”的问题远比一般“老赖”严重。众所周知,我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而一些公职人员最后成了“官赖”,就是因为违规做生意、买房、买车,或利用职务身份向相关企业强制借款,或利用上下级关系强制担保欠钱不还,甚至挪用公款投资。许多已经不单单是不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了,背后还存在着违规违纪问题。因此,对于“官赖”不仅要限定高消费,还要深挖有没有违规违纪问题,以及在个人重大事项申报中是否有欺骗组织的行为。而惩治“官赖”也不仅仅是法院一家之事,“官赖”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政法部门需共同行动、同向发力,敦促公职人员积极履行生效文书义务,引领社会诚信,避免不良后果。
近年来,许多地方都自曝“官赖”,在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执行办法。比如,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约谈“官赖”,对集中约谈后仍不主动履行的采取一律限制高消费,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入境、予以拘留或罚款处罚等“五个一律”措施;再比如,衡阳市和怀化市麻阳县,对不能自觉偿还贷款的公职人员,实行“三停”政策,即停岗、停职、停薪。实践证明,只要敢于动真碰硬,就能想出好办法,化被动为主动,让“官赖”自觉履行法院判决。
党纪国法对公职人员要求更高,对待“官赖”必须严惩,不能让其破坏党和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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