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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考范围和对象
(一)常住户口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并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含重庆籍在市外就读、市外生源在重庆市内就读的2008年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非重庆市常住户口人员(含2008年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2年8月31日至199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年龄为1983年8月31日至199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公安学类、公安技术类、法医专业毕业生的年龄放宽到1980年8月31日至199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人民警察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和报考狱医岗的年龄放宽到1978年8月31日至199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报考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的年龄为1980年8月31日至199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公安、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需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双眼裸视4·8以上或矫正视力5·0以上,男性身高1·68米以上(报考刑事技术、狱医、法医的身高放宽到1·65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报考狱医的身高放宽到1·55米以上);报考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1·55米以上;报考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需双眼裸视或矫正视力4·9以上,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1·55米以上。
(六)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附件2)。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工作经历(包括基层工作经历、相关工作经历等)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其中,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地市级及以下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在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2008年8月31日。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含与企业事业单位等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而开展的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近五年来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此外,报考公安、监狱、劳教、森林公安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报考:
⒈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⒉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⒊曾被辞退的;
⒋受到警告(不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⒌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⒍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7.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三、招考方式
招考采取笔试、体能测试(限报考公安、监狱、劳教、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的考生,下同)、面试、体检、考察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按各报考职位竞争,分别录用。
四、报名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招考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考试类别、拟任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1、附件2。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08年8月20日至8月27日期间登录重庆人事人才网进入报名系统,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者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初审报考资格。招考单位根据报考人员在网络上填报的材料,对照职位报考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后的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招考单位应下载并打印考生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和考察时使用。
3.查询报考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请于填报报名信息后的2日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如因填报信息错误可及时进行修改,重新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考试。报名人员应慎重选择报考单位及职位,一经资格审查通过后,报名人员不能更改报考单位及职位。(报考人员如对资格审查结果有疑问,可咨询招录部门或单位,联系电话见附件1、附件2)。
4.网上缴费。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合格后,须在8月31日前进行网上缴费(按照渝人价〔2006〕144号文件规定,招考公务员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考两科的合计100元,考三科的合计150元),确认参考。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确认。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参考。确认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
报考人员属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或居家属四川“5.12”地震重灾区的,可减免考试考务费用。在报名确认缴费时,居家属四川“5.12”地震重灾区的报考人员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原件(见说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县级及以上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8月29日前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下同)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市人事局新办公大楼三楼301房间,电话:023-86868812)审核办理免缴考务费手续。也可先进行网上缴费,在笔试开考前工作日凭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退费手续。逾期未办理者,不得减免考试考务费用。
享受公共科目笔试加分政策的以下三类报考人员,需在报名确认缴费后于9月3日—5日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审核确认手续:2006年参加重庆市“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报考者,直接向重庆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电话报告,经核准后由该办统一向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提供正式名单(电话:023-86868883);截止2008年8月31日,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服务期满取得《服务鉴定书》之后1年内以及未满服务期但已服务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重庆)计划志愿者,持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办(地址:渝中区中山四路81号,电话:023-63858057,023-63860269)证明;报考少数民族地区(具体名单见附件3)公务员的少数民族报考者持少数民族证或同时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逾期未办理者,不得享受加分政策。加分人员名单由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于2008年9月22日在重庆人事人才网公示,“三支一扶”大学生和西部(重庆)志愿者报考人员加分的公示项目为:姓名、性别、服务所在地,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加分的公示项目为:姓名、性别、民族、户口所在地。
5.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并缴纳了报名考务费的,于2008年9月16日9:00-9月20日登录重庆人事人才网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逾期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考试
考试分笔试、体能测试、面试。除刑事技术岗、狱医岗、法医岗外,其他职位招考指标与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各招考职位面试比例(详见附件1、附件2)及以上的方可开考,达不到比例的则相应递减或取消招录指标。
考试大纲在重庆人事人才网上公布,考生可自行下载。
(一)笔试
笔试时间为2008年9月21日。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分为1类、2类、3类、4类、5类、6类考试。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科目为《公安基础知识》、《监狱专业知识》、《劳教专业知识》、《森林公安基础知识》。
1类考试科目及分值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00分、《申论》100分,满分200分。
2类考试科目及分值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00分、《公共基础知识》100分,满分200分。
3类考试科目及分值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00分、《公共基础知识》100分、《公安基础知识》100分,满分300分。
4类考试科目及分值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00分、《公共基础知识》100分、《监狱专业知识》100分,满分300分。
5类考试科目及分值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00分、《公共基础知识》100分、《劳教专业知识》100分,满分300分。
6类考试科目及分值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00分、《公共基础知识》100分、《森林公安基础知识》100分,满分300分。
笔试合格分数线由重庆市人事局统一划定。
在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了享受加分政策的三类人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5分。由重庆市人事局在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公布笔试成绩前加分。
公共科目合格分数线、各职位进入面试最低分数线、考生笔试成绩及名次请于2008年10月31日后通过重庆人事人才网查询。
(二)现场复审报名资格
2008年11月7日,按面试(体能测试)比例进入面试(体能测试)的人员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到指定地点(详见附件1、附件2),由招考部门或单位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本简章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具体应提供本人毕业(学位)证,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招考职位要求的工作经历及年限、执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外语等级或政治面貌等其他证明材料。此外,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2008年应届高校毕业生还须持学校签章的《2008年重庆市公招公务员考试报名推荐表》(详见附件5),在职人员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经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包括对有身高要求的考生身高初测不符合条件的)或自动放弃的,取消专业知识考试、面试(体能测试)人选资格,其缺额经重庆市人事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且笔试成绩在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时间为2008年11月14日。招考公安、监狱、劳教、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的体能测试由重庆市人事局分别与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林业局和重庆市交委统一组织,体能测试在各招考地进行。以招考职位体能测试比例进入体能测试,若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体能测试。达不到体能测试比例按实际人数体能测试,不减少招考指标。
体能测试项目:报考公安、监狱、劳教、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的,按照《招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试标准》(详见附件4),男性为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立定跳远、引体向上;女性为10米×4往返跑、800米跑、立定跳远、仰卧起坐。报考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基层民警岗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体能测评有3项及以上达到规定标准的为合格,报考其他人民警察职位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的考生体能测试有2项及以上达到规定标准的为合格。体能测试结束的当天公布体能测试结果。
体能测试的具体时间、地点,请于2008年10月31日后登陆重庆人事人才网查询。
(四)面试
面试时间为2008年11月16日。依据面试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体能测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按照招考职位面试比例,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
如进入面试人员达不到比例的,则重新计算确定招考指标。计算公式为:重新确定招考指标数=通过笔试进入面试人员数×面试比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刑事技术岗、狱医岗、法医岗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比例的,不减少招录指标。
面试以结构化面试或无领导小组讨论的方式进行[部分单位以结构化面试(或无领导小组讨论)和加试专业知识的方式进行]。市级部门招录指标为2名及以下的实行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其他职位原则上实行结构化面试。结构化面试成绩公布方式为:面试完第二位考生后,主考官当场向第一位考生宣布面试成绩,以此类推;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成绩公布方式为:由招录地区(部门)在面试结束的当天同时公布每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面试要求考生用普通话回答问题,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面试结束的当天(面试考生40人以上的可以第二天)向应试人员公示面试成绩、总成绩和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专业知识考试在面试之前由招考单位在重庆市人事局的指导监督下组织进行,满分为l00分。面试成绩计算公式为:面试成绩=结构化面试(或无领导小组讨论)成绩×70%+专业知识成绩×30%。考试时间为2008年11月11日。在专业知识考试的第二天内,由招考地区或市级部门公布专业知识考试成绩。
若刑事技术岗、狱医岗、法医岗未能完成的招考计划,经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公安局同意后,可采取调剂的办法补录。具体调剂办法是:在报考其他地区相同职位且参加了面试但未进入体检的考生中调剂,调剂考生需按简章规定进行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工作。具体调剂方案,请于2008年11月30日登陆重庆人事人才网查询。
面试和专业知识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请于2008年10月31日后登陆重庆人事人才网查询。
六、体检和考察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以考生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办法计算总成绩[报考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基层民警岗和监狱、劳教、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3×60%+面试成绩×40%;报考其他职位的计算方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按招考职位指标从高分到低分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或《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
公务员(本简章“报考条件”中有视力、身高要求的除外)的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规定和渝人发〔2005〕25号文件的要求组织。
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2〕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体检复查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5〕142号)要求组织。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除身高条件执行本简章规定外,其他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执行。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体检,按《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4〕128号)的规定组织。
体检合格者,由市级招考部门或者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招考单位对其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考察内容为: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日常学习工作情况、身体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则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原则处理。
体检时间、体检报到地点及有关事宜请于2008年10月31日后登陆重庆人事人才网查询。
七、公示
招考地区和市级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均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应在招考地区、部门或通过网络、报刊进行。
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及各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同时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八、录用审批及待遇
(一) 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者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报重庆市人事局审批录用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享受相应待遇。录用审批前,若出现拟录用人员不符合招考条件、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等情况时,其缺额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原则处理。新录用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由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或市级部门发放《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录用通知书》,并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从考生到招录单位报到之日算起。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此外,新录用的公安人民警察、森林公安人民警察须经3个月的岗前培训(计入试用期),岗前培训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评授警衔。新录用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实行1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评授警衔。新录用的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须经3个月的岗前培训(计入试用期),岗前培训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二) 2008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如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不予录用。
九、纪律要求
(一) 招考公务员工作是面向社会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保证这次招考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 公开招考公务员工作政策性强,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程序。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录用资格,按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招考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3-86868838
笔试考务、减免考务费及办理享受笔试加分手续咨询电话:023-86868812
办理大学生“三支一扶”证明咨询电话:023-86868883
办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重庆)计划志愿者证明咨询电话:023-63858057,023-63860269
招考政策咨询电话:023-86868612、023-86868608、023-86868609
涉及网上报名资格初审、报名资格现场复审、面试组织、体检报到、考察、公示等环节的有关问题,请直接按附件1、附件2中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招录地区部门。
本简章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2008年下半年重庆市公招公务员情况一览表.xls
附件2:2008年下半年重庆市公招公安、监狱、劳教、森林公安人民警察情况一览表.xls
附件3:重庆市少数民族地区名单.doc
附件4: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体测标准.doc
附件5:2008年重庆市公招公务员考试报名推荐表.doc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国家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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