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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简化程序与资格储备库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并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可以简化招聘程序。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双学士以上学位或学历的人员,国家重点院校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其他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
(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
(三)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建立资格储备库,对进入面试阶段未被聘用的应聘人员,保留其候选资格。各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补充人员时,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从储备库中择优确定人选。储备库中候选人的候选资格从下一次招聘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取消。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十八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聘用财政供给编外聘用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实际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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