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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示和聘用
(一)招聘单位领导班子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选,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用人单位报有关部门,依据年度招聘计划核准。市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县市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报有关审批机构审批后,办理入编、聘用等手续。
(二)因考核、体检等出现不合格人员时,从报考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三)同一招聘岗位,出现成绩并列,岗位设置及具有优先招聘条件的考生,可确定为下一招聘程序人选;无优先条件无法确定聘用人选时,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成绩并列人员再进行一次笔试,以此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下一招聘程序人选。
(四)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双方自愿,可由政府人社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对聘用合同进行鉴证。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受聘人员为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试用期在同一聘用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聘用到代课人员专设岗位的要在该岗位至少任教5年以上(到达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除外)。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初任人员,在聘期间,享受在编人员待遇,具体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辞聘或解聘后,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 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考试招聘工作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各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工作程序,规范操作,面向社会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组织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考试聘用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考试招聘工作的各个环节实行监督。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程序,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如发现有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依照贵人发〔2006〕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保证考试招聘工作顺利进行。
十二、其他
本次公开考试招聘不指定考试用书。
十三、本简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报考咨询电话:************贵港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 0775-4563090
贵港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科 0775-2936866
监督电话:贵港市人社局政策法规科 0775-2936833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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