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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2011考选案件检查人员简章
根据工作需要,经山东省纪委省监察厅研究,决定考选案件检查工作人员10名。有关事项如下:
一、报考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扎实,甘于奉献,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2、山东省省直和各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审计机关的公务员,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直接从事案件检查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案件检查工作经验和执法执纪能力。
从事办案检查工作经历按以下条件掌握:
(1)纪检监察机关:从事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案件管理工作。
(2)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审判监督工作。
(3)检察机关:从事反贪、反渎、侦监、民刑、公诉工作。
(4)公安机关:从事刑侦、经侦工作。
(5)审计机关:从事具体审计工作。
3、省直、市级机关公务员还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的经历不少于两年)。
4、正科级及以下职务。
5、学历、年龄: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0年7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年龄可放宽到32周岁(1978年7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5年7月1日以后出生)。
6、中共党员。
7、身体健康。
与省纪委监督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人员,与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和派驻机构工作人员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报考。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5月28日至6月2日。
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报考人员登录指定网站(山东明镜信息网http://www.mirror.gov.cn),如实填写、提交个人信息资料,省纪委干部室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网上通知本人。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版各一份),同时携带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同版),于6月3日至5日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如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达不到1:3的比例(30人),相应核减招考数量。通过资格审查人员根据省纪委干部室通知登录山东明镜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根据笔试成绩,按1:3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1:1.5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不合格者,则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考察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人选,发布考察预告并到人选所在单位进行考察。
六、公示
录用人选确定后在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和人选所在单位公示。
七、试用期
录用人员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办理工作调动手续,正式任命职务;不合格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本简章由省纪委干部室负责解释。
电 话:0531—82027137
联系人:马志勇 张秉公
中共山东省纪委
山东省监察厅
201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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