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资格复审
(一)资格复审部门
各师(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师(市)招聘岗位资格的复审。兵团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兵直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招聘岗位的资格复审。复审时,按照要求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等信息进行核验。凡与报考条件不符、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二)资格复审
根据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学信网学历证明)、笔试准考证和打印的《报名表》等材料到各复审点复审。
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报考的,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大学生村官(连官)、“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应提供自治区或兵团、各地州或师(市)项目办出具的证明。
兵团选派生应提供师(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有特殊技能要求的岗位,资格复审时复审部门要进行技能测试。
岗位要求有“二年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还需开具二年基层工作经历的证明。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 面试
面试人选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在同岗位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以岗位拟招聘人数规定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实际人数进入。最后一名如有多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相同,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
其中,报考综合管理类、医疗卫生类招聘岗位的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报考教育教师类招聘岗位的面试采取说课或试讲的方式进行。报考幼儿园教师岗位的面试内容分为说课和专业技能展示两项。报考小学教师岗位的为小学阶段教材,报考中学教师岗位的为初中阶段教材,报考高中教师岗位的为高中阶段教材。
面试使用汉语答题,面试成绩满分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的报考人员,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时间、地点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八、考试总成绩确定
(一)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二)考试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同一岗位招聘计划内最后一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以笔试总成绩排序。笔试总成绩也相同的,通过加试成绩高低排序(加试形式根据实际确定)。
九、体检
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详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网站)等规定组织实施。
参加体检的报考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集中,体检前三日不得饮酒,体检当日空腹。体检费用报考人员自理。
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体检不合格需要进行复查的,经招聘工作组批准后,只复查一次,以复查结论为准。因体检不合格岗位出现空缺名额,可按该岗位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十、 考察
兵团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兵直事业单位、各师(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报考本部门、本师(市)的体检合格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家庭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情况。
在考察中,经审定不符合招聘要求,截止公示前未能提交岗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或证明文件的人员,考察结论为不合格,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考察时间:另行通知。
十一、公示和聘用
体检和考察工作结束后,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等,按照 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选名单由兵团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兵团考试信息网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未收到举报或举报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兵团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规定和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对拟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新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含试用期)。
十二、 监督
此次招聘工作自觉接受报考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师纪委监委、兵团纪委驻各招聘单位纪检组对2018年兵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参加招聘工作的组织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对违反规定的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报考人员违反考试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参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属于报考范围人员已被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兵团纪委监委:0991—1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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