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1.笔试
笔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笔试采用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笔试分两科进行,每科满分100分。
(1)笔试内容
报考市委办等24部门一般类岗位(岗位代码首位为S)的考试科目为:
①《公共基础知识》
②《职业能力测试》
报考卫生专业技术类岗位(岗位代码首位为X或Z)的考试科目为:
①《公共基础知识》
②《卫生专业基础知识》:西医类(岗位代码首位为X)内容包括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药理学、卫生法规等相关知识;中医类(岗位代码首位为Z)内容包括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卫生法规等相关知识。
(2)笔试时间:2019年9月7日
上午9:00—11:00《公共基础知识》
下午14:00—16:00《职业能力测试》或《卫生专业基础知识》
(3)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报考者须凭笔试准考证、有效身份证入场考试。
(4)笔试成绩:
笔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成绩×50%+《职业能力测试》成绩×50%+加分
或 笔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成绩×50%+《卫生专业基础知识》成绩×50%+加分
2.面试
面试由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1)资格复审和面试资格确认
根据笔试成绩,按报考岗位拟招聘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资格确认的人员,如遇末位名次并列的可同时参加面试资格确认。笔试有一科缺考、作弊或成绩为零分的,不得进入面试资格确认。未按要求参加面试资格现场确认和面试资格现场确认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出现的岗位空缺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面试资格确认采取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时间及地点另行公告。参加现场资格确认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①有效身份证;
②毕业证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考察阶段必须提供学历认证报告);
港澳台学历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职人员须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有主管部门的须同时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
③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面试资格确认合格人员即为参加面试人员。
(2)面试时间和地点:详见《面试通知单》。
(3)面试形式和内容: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进行。满分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报考同一岗位分布在两个及以上面试组面试的考生,面试成绩采取“二次平均法”(附件3),由面试原始成绩加权平均得出。
(4)面试时,如有缺考人员造成该岗位形不成竞争的,该岗位面试人员的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小组使用同一套面试题本的面试人员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3.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
进行实际操作测试的岗位,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50%+实际操作测试成绩×5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实际操作测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数。考试总成绩在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hasmx.hrss.gov.cn)公布。
(四)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报考岗位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同一个岗位出现末位应试者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情况,则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笔试成绩也相同,按《职业能力测试》或《卫生专业基础知识》成绩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职业能力测试》或《卫生专业基础知识》成绩也相同,则同时参加体检。
体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自理。
体检标准参照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五)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由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考察采取审查档案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报考者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并对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如因体检和考察阶段资格复查不合格以及因自动放弃聘用资格等原因而出现缺额的,应在同岗位报考者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试总成绩相同的则按确定体检人员办法进行递补。
考察阶段因考察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不再递补。
(六)公示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察情况,按报考岗位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聘用
公示结束后,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填写《三门峡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招聘单位和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低于3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初次就业的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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