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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江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法律考点之合同抗辩权

来源:考试吧 2019-1-21 9:06:06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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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的一个词是:“说不的权利”。那么我们法律上面有“说不的权利”吗?答案是有的,这就是我们民法上的抗辩权。在公职类的考试中时常出现抗辩权的考题,这方面会以案例和定义判断的考查为主,今天我们就来详细地学习下合同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拒绝其请求的权利。民法上的抗辩权有很多,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等,这就需要我们具体地学习一下每一种抗辩权,并加以区分。

  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二: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三: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例题:A水产公司与B海鲜大酒店订立海鲜买卖合同约定A于6月1日向B交货,B在收货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限届满时,A发现B酒店欲关门逃走以逃避债务。对此A可依法行使: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权

  【答案】C。解析: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本题中A发现B海鲜大酒店欲关门逃走以逃避债务,符合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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