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下半年重庆公务员考试行测答题特别重要。考试吧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总结了2015下半年重庆公务员考试行测答题技巧:常识判断之民事行为希望各位考生可以仔细阅读,认真掌握,在2015下半年重庆公务员考试中获得优秀成绩!
一、概念
民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二、分类
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四类:有效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有效的民事行为
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主体合格。主体合格意味着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而非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
3.内容合法。民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须有合法性。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这种行为事后经法定代理人承认,可为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这种行为事后经被代理人承认,可为有效。
3.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债务人将所承担的债务转由他人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能有效。如果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则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事后得到债权人的承认,则债务转移行为有效。
4.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之物行为,由于实施处分行为的人无处分权,因此经权利人追人该处分行为有效,权利人拒绝追人的,该处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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