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市公务员考试在即,上海市公务员中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常识部分主要考察行政法,本文就行政法中的设定权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希望能够帮助考生进行区别。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经常性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来确定。即上一个等级没有设定的,下一个等级才可以设定。
(二)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1.国务院可以以决定形式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规章形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国务院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条件是:第一,尚未制定法律;第二,在有必要的时候。国务院设定的该许可实施后,除了临时行政许可事项以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2.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条件是:第一,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第二,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省级政府设定的该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行政处罚设定权
三、行政强制设定权
练习题:(不定项)
1.下列有权利设定经常行政许可的是( )
A、上海市人大
B、上海市政府
C、全国人大
D、国务院
答案:ACD。解析:经常性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上海市政府的规章无权设定经常许可。
2、上海市政府的权利说法正确的是( )
A、上海市政府有权设定经常的许可
B、上海市政府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C、上海市政府有权利实施行政处罚
D、上海市政府无权设定行政拘留
答案:C。解析:经常性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上海市政府的规章无权设定经常许可。只有法律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上海市政府无权。只有法律能设定行政拘留,上海市政府的规章无权设定。上海市政府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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