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概念与特征
1.物的概念。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2.特征。可成为物权客体的物须具备以下五个特征(前四个特征为民法上物的共同特征,最后一个特征为物权客体独有的特征):
(1)非人格性。人的身体或者身体的组成部分,不是物。强调三点:①固定于(即:不能自由拆卸)身体中的假肢、义眼、假牙,是身体的组成部分,不是物。②身体的部分若与身体分离(如抽取的血液、切割的器官),则为物(动产),由身体的主人当然取得所有权,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则,可以让与或抛弃所有权。③尸体也是物,构成遗产,由继承人共同共有。但为特殊的物,仅能用于殡葬、祭祀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
(2)原则上为有体物。所谓有体物,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占据一定空间,能为人所感觉到的物(如:铁、水、液化气)。电、热、声、光、空间、电磁频谱、场、能等自然力,以在法律上有排他支配的可能性为限,视为物。
(3)人力所能支配。日月星辰虽为有体物,但人力不能支配,仅为物理意义上的物,非法律上的物(所以,在当前技术水平下,月球的土地不是物,出卖月球土地的合同是无效的)。
(4)具有独立性,且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强调三点:①物的重要成分,不具有独立性,不能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详后)。②虽具独立性,但不能独立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也不是法律上的物(例如,一滴水、一粒米。但是,若这一滴水是“重
水”,这一粒米是亩产万斤粮的良种,那就不同了)。③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不是物的要素。只要能独立满足人类的需要,即使其价值甚低乃至为零,亦不妨成为法律上的物(例如亲朋的书信、先人的遗物)。
(5)原则上为特定物(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特定物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如果物不能特定或者尚不存在,则物权人难以或者无从加以支配,一般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须注意:《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属于例外,动产浮动抵押权成立时,不要求客体特定;但是,动产浮动抵押权行使时,要求客体特定(规定在《物权法》第196条),这样动产浮动抵押权在总体上并未越出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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