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1.概念。物的成分,指物的组成部分。分为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
(1)重要成分。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如:房屋的屋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须注意:重要成分是按照“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按照成分所具有的经济功能作为区分标准。例如:汽车中的发动机对于汽车十分重要,但将发动机卸下后,无论发动机还是车体的性质均未变更(亦未被损坏),所以发动机仅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相反,汽车外壳上的油漆对于汽车谈不上十分重要,但是不变更油漆的性质就不能将油漆从汽车上分离开,所以汽车外壳上的油漆属于汽车的重要成分。
(2)非重要成分。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汽车的轮胎。
2.区分的意义。 ①在一物一权原则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不能越出该物之外,成为另一 个物权的客体。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物的重要成分与该物具有相同 的物权归厲!相同的物权法命运(这也是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之所在)!②恰成对照的是,尽管非重要成分常常与其所处的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但是,在例外情形下,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却可以越出该物之外,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从而与其所处的物具有不同的物权归属。
例1甲的汽车发生车祸后,甲窃取乙的油漆给汽车重新作了油漆,又窃取丙的汽车轮胎装在自己车上。①问题:乙能否就被盗油漆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不能。原因:甲将乙的油漆涂到汽车上后,油漆成为汽车的重要成分。汽车上的油漆必须与汽车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汽车上的油漆不能继续成为乙之所有权的客体。法律评价的结论是,乙对被盗油漆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修理后的汽车)的所有权,乙只能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不能对甲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问题:丙能否就被盗轮胎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能。原因:甲将丙的轮胎安装到汽车上后,轮胎仅为汽车(车是一个合成物)的非重要成分,轮胎可以越出汽车之外继续成为另一所有权的客体,故丙依然对轮胎享有所有权(轮胎不发生附合),丙可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2甲的汽车需要大修。甲向乙购买3桶油漆,约定:“甲支付全部价款前,乙保留油漆的所有权。”甲又向丙购买一发动机,约定:“甲支付全部价款前,丙保留发动机的所有权。”油漆、发动机交付后,甲将汽车油漆,更换了发动机,但甲一直未向乙、丙支付约定的价款。①问题:乙能否就所售油漆向甲主张取回权(《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答案:不能。原因:油漆成为汽车的重要成分,发生附合,乙保留的油漆所有权因此消灭。②问题:丙能否就所售发动机对甲主张取回权?答案:能。原因:发动机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不发生附合,丙保留的汽车所有权不因此消灭。若甲不按照约定支付发动机的价款,丙可行使取回权,取回发动机。
3.物的成分于分离后所取得之物的所有权归属。物的成分(重要成分或者非重要成分),于分离后(无论分离方法如何),就不再是成分,而是一个独立的物,当然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其所有权的归属依照下列规则确定:
(1)若为天然孳息,适用《物权法》第116条。
(2)若非天然孳息:①原则上,由所从分离之物的所有人享有所有权;②例外,属于无主动产(例如河滩上的小石头)。
例3甲建造房屋时,擅取乙的5根木材作为房屋的屋梁,房屋建好后乙才发现。半年后,甲的房屋被汽车撞倒,乙立即在废墟中找到并取回当初被甲擅取的5裉木材。①乙的5根木材被甲用作屋梁后,成为房屋的重要成分,乙对5根木材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乙不能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②甲的房屋倒塌后,5根木材成为独立物,但其所有权仍归甲所有(《物权法》对此未设明文,前述结论为通说观点),故甲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乙返还这5根木材。
典型试题
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 《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1年.卷三.9题一D)
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
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答案解析]①与土地分离后,河滩上的小石头成为一个独立的物(不再是成分)。②它不是孳息,不适用《物权法》第II6条。③其属于无主动产,潘某可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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