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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物与物的分类(二)

来源:中公教育 2016-03-16 18:21:55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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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物与从物(★★)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115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解释》

  第63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第91条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1.区分标准。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归一人所有的物。

  从物的特征有四:①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既不是重要成分,也不是非重要成分)。故:钉在衣服上的扣子属于衣服的非重要成分,不是从物。②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如:手表链之于手表;眼镜盒之于眼镜;手机套之于手机;桨之于船。③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故:1年之前放在洛杉矶的眼镜盒就不是放在北京的眼 镜之从物。④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须注意:在我国,不动产亦可为从物,如(作为偏房的)厨房、(房屋之外独立的)厕所、猪圈、(无独立产权证的)车库、(无独立产权证的)地下室、(无独立产权证的)阁楼属于房屋的从物。

  典型试题

  根椐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97年·卷二·46题—AC)

  A.锁与钡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枧机与遥控器D.房屋与窗户

  [答案解析]①钥匙是否为锁之从物,素有争论(因锁离开钥匙没法用)可勉强认为钥匙属于从物,锁为主物。故A选项正确。②裤子不具有常常协助上衣发挥经济效用的功能,不能认为上衣为主物,裤子为从物。故B选项错误。③同一个人所有的电视机与遥控器属典型的主物与从物。故C选项正确。④窗户属于房屋的非重要成分,不是独立的物,不是房屋的从物。故D选项错误。

  2.区分的法律意义。除非另有规定,从物与主物同其法律命运。具体而言:

  (1)《物权法》第115条。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有规定,主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业合并等原因)发生移转,应认定从物的所有权随同移转(见例1)。

  例1甲向乙出售某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交付房屋前,甲着手拆除屋外的厕所(无独立产权证)和猪圈,以将所得砖瓦另作他用。乙知悉后前往制止,甲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就厕所和猪圈的归属作出约定,自己有权拆除。①厕所、猪圈属于从物。②房屋所有权移转时,厕所、猪圈的所有权亦移转归乙所有。故甲无权拆除。

  (2)《担保法解释》第63、91、114条。主物上成立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其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具体言之:

  ①《担保法解释》第63条。主物上设立抵押权的,在抵押权设立“之前”,抵押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抵押物之从物,为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抵押权设立“之后”,抵押人才取得所有权的抵押物之从物,不属于抵押权的客体。

  ②《担保法解释》第91条。主物上成立质权的,若从物已经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亦为质权的客体;否则,若从物未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并非质权的客体。

  ③《担保法解释》第114条。若债权人同时留置主物与从物,则债权人对从物享有留置权;反之,若债权人仅留置主物而未留置从物的,债权人对从物不享有留置权(见例2)。

  例2甲因不对乙支付到期的汽车修理费,乙对甲的汽车行使留置权。由于汽车上没有工具箱和备胎,乙要求甲交出工具箱和备胎。①工具箱和备胎均为汽车的从物。②《担保法解释》第114条规定:如果债务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则留置权的效力不能及于留置物的从物。③故乙对未占有的工具箱和备胎不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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