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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事业单位考试《行测》考前预测题及答案

来源:考试吧 2013-11-30 15:39:05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3事业单位考试《行测》考前预测题及答案”供考生进行最后的冲刺学习。
第 3 页:数量关系
第 4 页:判断推理
第 8 页:常识判断
第 9 页:资料分析
第 10 页: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四部分 常识判断

  96.C 【解析】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并非国家行政机关,其在授权情况下,可以行使部分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职能。

  97.B 【解析】依照《行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来主持。故选B。

  98.D 【解析】《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题中办事处只是青岛某公司分支机构,并无独立责任能力,王某的职务驾车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由该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选D。

  99.B 【解析】《宪法》第8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可见,本题中,B项由副主席继任为正确。C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是副主席缺位或主席、副主席同时缺位时的情况;D项是主席与副主席都缺位,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以前的情况。

  100.B 【解析】根据我国的《行政法》规定,我国行政复议的主体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

  101.C 【解析】本题中孙某受邱某胁迫而害怕,由于害怕而实施了打欠条的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l款第(三)项之规定,受胁迫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故选择C项。应当注意,本题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固然《合同法》第52条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修正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但是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合同之外,尚有代理、单方法律行为、婚姻、遗嘱等形式。换言之,《合同法》通过之后,《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在合同效力范围以外仍然有效。本题之题干及选项只问及民事行为的效力,与合同无涉,故仍应适用《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

  102.D 【解析】此题是对法律常识的考查。法人终止后,依法进行清算,这时法人的主体资格不消失,但是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之外的活动。

  103.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我国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关规定的理解,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条件是必须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重大伤亡是指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一人以上;重大损失是指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据此,答案为C。

  104.C 【解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我国民法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民法通则第ll条第二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据此,答案为C。

  105.A 【解析】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指依《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中的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据此,答案为A。

  106.D 【解析】以判例作为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的是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罗马法系,又称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作为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社会主义法系一般属于大陆法系。据此,答案为D。

  107.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08.A 【解析】我国宪法第5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据此,答案为A。

  109.A 【解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为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110.C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对市场经济认识的重大突破。市场经济体制作为资源配置的手段和经济运行的方式,不具有独立的社会制度性质;计划与市场都是资源配置的手段,和社会基本制度没有内在的联系,这就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市场经济的认识的重大突破。其他选项也表明了我国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但不是最重要的认识。

  111.B 【解析】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既享有法律权利,又必须承担法律义务。行为能力指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法律关系,享受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资格。法律事实是符合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112.B 【解析】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故选B。

  113.B 【解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向境外机构或组织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而泄露国家秘密罪则不以明知是境外机构为前提。本题中,林某故意向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绝密,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据此,答案为B。

  114.A 【解析】见《产品质量法》第29条。该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115.B 【解析】累犯,是针对受过刑罚处罚,已进行过必要法制教育的劳动改造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仍不悔改,又犯性质比较严重的罪,表明其主观恶性甚深、人身危害性甚大、改造较难,从重处罚正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故选B。

  116.D 【解析】由上题所引条文可知,正当防卫须以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为前提,而赌债属于非法债务,因此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故选D。

  117.B 【解析】犯罪预备的特征:(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2)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未遂的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中止有两种类型,即实行终了的中止与未实行终了的中止。犯罪中止的两个特征是:(1)自动放弃犯罪;(2)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既遂是指犯罪结果已经发生,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全部得到满足。考生初见本题易选犯罪中止,因为李某确实后悔并想取回砒霜。但因其没有告诉王某真相,最终未能避免王某的死亡,因此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由于李某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故不能成立犯罪预备;又因李某的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了王某的死亡结果,也不可能成立犯罪未遂。所以,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B项正确。

  118.A 【解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所以本案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119.A 【解析】《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故本题应选A项,其余选项均错。

  120.C 【解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刘文向李玉写催款信即提出还款要求。因为李玉在2月10日收到这封信。说明其已知道李文的还款要求,诉讼时应在此时中断。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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