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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或者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是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8、投敌叛乱罪(刑法第108条),是指中国公民投靠敌方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活动的行为。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是指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是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决水罪(刑法第114条、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爆炸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9、过失决水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造成水利设施被破坏,引起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0、过失爆炸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引起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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