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作出”之意义的拓展理解。
如前所述,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非经作出,不生效力。所谓“作出”,又称“发出”,指表意人应当使意思表示向受领入方向运动,并且能够预期在正常情况下意思表示将到达受领人支配的领域。此外,关于“作出”,尚须强调以下两点:
(1)章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原则上,其意思表示不因此失去效力(见例19)。
(2)意思表示有无瑕疵(如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以意思表示作出之时为判断的时点。
例19甲于5月1日向乙作出要约:“以3000元的价格向乙出售一块璞玉。”甲于5月2日死亡,甲的要约于5月5日到达乙,乙承诺的通知于5月7日到达甲的继承人丙。①甲虽于5月2日死亡,该要约仍于5月5日生效,乙取得承诺的资格。②买卖合同并不特别注重当事人的身份,故乙仍可向甲的继承人丙承诺,乙、丙间的买卖合同于5月7日成立。③须注意:若甲于5月1日向乙作出的要约为“我愿向你提供司法考试民法辅导授课,每小时收费2000元”,那就不同了。因为这个合同特别注重甲的身份。如果在要约作出后,甲于5月2日死亡,作为例外,甲的要约就不能于5月5 日到达乙时生效了 !
4.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意思表示的生效。
向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作出意思表示,其生效分两种情况:①如果该意思表示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或者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意思表示于到达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生效。②除前述情形以外,意思表示于到达法定代理人时生效。
5.对特定人意思表示的撤回。①以非对话方式对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②但有例外: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先于意思表示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的,意思表示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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