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全部128种考试
公务员考试
 网络课程 考试动态 招考 介绍 大纲 名师指导 经验 真题 模拟题 招警 公选领导 公务员论坛
 申论| 热点 范文 指导 真题 模拟题  行政能力| 数量关系 推理 常识 言语理解 资料分析 真题 模拟题  面试| 指导 真题 模拟
名师在线
公务员名师-张玲莉老师   张玲莉老师: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副教授。主讲行政管理。出版过《新编公共关系..  [详细...]
试听 报名 支付
[主讲课程][博客]
[论坛答疑][视频]
1
2
3
4
5
6
7
8
9
10
南方嘉木  
【字体: 考霸总结资料分析解题技巧(答案的秘密所在)
考霸总结资料分析解题技巧(答案的秘密所在)
gwy.exam8.com 来源:考试吧论坛 更新:2008-11-19 16:19:46 公务员考试 考试论坛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

  A.不能作为继承人,除非被继承人没有其他任何继承人

  B.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D.不能作为继承人,但可分得适量财产

  【答案】C。

  解析:《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选项C正确。

  5.在我国,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民事代理人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B选项正确。

  6.继承法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 )开始

  A.出生时

  B.死亡时

  C.立遗嘱时

  D.遗产分割时

  【答案】B。

  解析: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选项B正确。

  7.甲乙两人分别出资4万元合伙经营一饭店,后因经营管理不善,用合伙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还欠丙4万元。现甲已经无力偿还该债务,丙对乙提出请求,乙只同意偿还2万元,为此引发纠纷。 甲乙对所欠丙的债务负何种责任?( )

  A、无限按份责任 B、有限按份责任 C、无限连带责任 D、有限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分担债务。可知,甲乙对合伙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可以要求甲、乙中任何一人承担全部合伙债务。

  8.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同意延期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将在法律上引起( )

  诉讼时效的中止 B、诉讼时效的中断 C、诉讼时效的延长 D、诉讼时效的开始

  【答案】B。

  解析:民法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同意延期履行债务将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9.张某因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其一间私房被其配偶李某继承。李某与王某再婚,并将该房出租。后张某回来,要求李某返还房屋,引发纠纷。经查,李某共收租金2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

  B、李某应返还房屋,但无需返还租金

  C、李某和王某离婚后,与张某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

  D、李某应返还房屋和租金给张某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解释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本题中张某已经被宣告死亡,其与李某的婚姻关系自宣告之日起消灭,排除A、C项;“解释”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可知李某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在张某要求返还财产时应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法律并未规定对财产产生的滋息如何分配,故李某仅需返还房屋。故B项为正确答案。

  10.王某生前有多份遗嘱,按时间先后顺序为自书、公证、代书、录音遗嘱,则王某死后,应按何种遗嘱执行?( )

  A、自书遗嘱 B、代书遗嘱 C、公证遗嘱 D、录音遗嘱

  【答案】C。

  解析: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效力依次为录音遗嘱、代书、自书。王某死后,应按公证遗嘱执行。

上一页  [1] [2] [3] [4] 

  相关推荐:国考冲刺专题:2008年国际十大时事新闻汇总
       行测阅卷采用机读方式 申论实行无纸化阅卷
       上海市:2008年公务员招录考试成绩查询通知转帖于:公务员考试_考试吧
文章搜索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公务员考试权威辅导教材: 订书电话:010-62168566  更多>>>
网友评论
昵 称: *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标题:   匿名发表    (共有条评论)查看全部评论>>
版权声明 -------------------------------------------------------------------------------------
  如果公务员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公务员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关于本站  网站声明  广告服务  联系方式  付款方式  站内导航  客服中心  友情链接  考试论坛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4-2008 考试吧公务员考试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电 话:010-62168566 传 真:010-62192699
百度大联盟黄金认证  十佳网络教育机构  经营许可证号:京ICP060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