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及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待遇县(市、区)的考生〔指在这些县(市、区)参加高考的考生〕报考本地县(市、区)行社的,享受笔试成绩加分政策。
1、适用范围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共有18个县(市、区),分别是:
(1)民族自治地方(1州7县):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辖吉首市、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泸溪县、永顺县、龙山县等8个县市)、通道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江华瑶族自治县。
(2)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待遇的县区(1县2区):桑植县、永定区、武陵源区。
2、加分标准
(1)上述18个县(市、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地县(市、区)行社的,笔试成绩加5分。
(2)上述18个县(市、区)的汉族考生报考本地县(市、区)行社的,笔试成绩加2.5分。
3、考生民族及户籍认定依据
(1)在上述18个县(市、区)参加高考的人员,报考本县(市、区)行社业务员的,即为“本地考生”,可享受加分政策。是否在本地参加高考,以考生学籍档案记载为准。
(2)考生民族以考生学籍档案中“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及“湖南省报考大中专院校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记载的民族信息为准。
4、注意事项
申请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在网上自主报名后,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学籍档案到所报考行社进行现场资格审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学籍档案的考生视为放弃加分,不享受笔试加分政策。
二、面向大学生“村官”招聘行社业务员
(一)招聘计划
全省农村信用社计划面向大学生“村官”招聘行社业务员100名(见《湖南省农村信用社2013年公开招聘行社业务员计划表》)。
(二)条件及要求
面向大学生“村官”招聘的行社业务员,在满足面向社会招聘行社业务员的第1、第2、第3、第5条规定的条件及要求以外,同时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对象限于经湖南省委组织部统一考试、统一安排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各市州、县(市、区)选定的“村官”不在此列。
2、应担任“村官”两年以上(计算时间截至2013年10月31日),各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3、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下(1984年6月30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放宽到32周岁(1980年6月30日以后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