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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题、
1、张某1997年5月10日存入A信用社储蓄存款2000元,存期1年,因存单不慎丢失,于1997年12月8日向A信用社申请挂失,并办理了正式挂失手续,当时因A信用社人员变动,忙乱之中未抽出储蓄卡片,挂失7天后为张某补发了新的储蓄存单,并提前支取。存款到期后一自称“李某”的人持原储蓄存单到 A信用社取款,A信用社按正常支取办理。后经联社检查发现帐卡不符,立即查清了原因,由于找不到“李某”,此款无法追回。
分析:一是管理混乱,A信用社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从没组织对储蓄存款卡片进行核打;二是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低,帐务处理不够严密。
2、孙某1999年10月15日存入B信用社储蓄存款10000元,存期3年,2001年10月16日“于某”持孙某的存款单前来代办提前支取,信用社营业人员只向于某索取了身份证件,就办理了提前支取,2002年5月20日孙某到信用社要求挂失,发现存款已被冒领,再找“于某”下落不明。
分析:没有按照代办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存款人、代取人要同时提供身份证件的规定,致使存款被冒领。
3、王三2000年8月19日发现
未到期的储蓄存单1000元遗失,即向原存款储蓄所申请挂失。记账员张立经查,该存单已于2000年8月15日被支取,经办人为李小分,复核员林萍,支取人身份证件登记为吴强,于是不受理挂失。王三要求赔偿本息。储蓄所经调查证实,决定李小分、林萍赔偿本息。
分析: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储蓄存款挂失前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但《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取人还必须持期身份证件,李小分在办理该笔存单的提前支取时,应查验吴强和王三的身份证,经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支取手续,但李小分在只有支取人吴强的身份证件,而没有存款人王三的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就办理了存款的支取手续,显然是违反了《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造成王三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理应负赔偿责任。按储蓄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储蓄业务处理必须进行复核,而复核员林萍复核时粗心大意,李小分业务处理的差错在复核时末发现,造成了储户的经济损失和储蓄的信誉受损,理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储蓄所决定由李小分和林萍负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4、1999年2月20日15时17分47秒徐某因储蓄存单被盗到某储蓄所挂失。储蓄员告知挂失必须凭身份证,徐某即离开柜台回家。15时23分,储蓄员腾出手来再处理挂失的事,徐某只提供了姓名、没告知账号怎样查?储蓄员灵机一动,迅速找来当地制药厂的职工清单(徐某所在厂工资转存账户)。当查到徐某账号已是15时26分58秒。而徐某一笔900元存款已于15时22分35秒在该所另一储蓄所被冒领。等到15时48分徐某持着身份证来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时,她的存款已全部被冒领。
分析:储蓄员应全额赔偿。尽管她的行为并不直接导致客户的存款损失,但作为储蓄员理应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办理业务时分轻重缓急,再则,储蓄员对储蓄管理条例的精神认识不足。徐某家被盗,当属特殊情况理当立即给予查询和办理口头挂失。
5、个体工商户业主张某今年1月在某银行存款7800元,3月的一天,存折被盗,张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银行挂失。该行工作人员接到挂失电话后,经电脑查对确有该笔款项,并口头告知张存款未被冒领,第二天,张去银行,银行告知存款已被冒领。现公安机关尚未侦破此案。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有无责任?张能否要求银行赔偿?
分析:记名存折遗失、被盗后,储户挂失的,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银行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止付的登记手续,以免存款挂失后仍被冒领。银行未及时办理止付手续,是有过错的,应按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张某可向银行要求赔偿,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以求解决。
6、甲系某信用社无实职的职工,有时协助该社储蓄人员冯某工作,张某系某厂会计,2001年2月25日甲偷刻了冯某的私章, 并于同月28日利用帮助他人工作的机会截留了一份定活两便储蓄存单,并偷盖了本社储蓄专用章,次日,甲将存单交张某,指使其填写“王红”的名字存款2
万元,并盖好事先偷刻的私章,事后甲将2万元存单存根悄悄放至正常存单存根处待兑付。同日,由张某从该信用社存单本息计人民币20001.1元,甲分得17000元。请问张某和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
分析:⑴金融票据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金融内部工作人员和外部人员犯罪、或者是内外勾结;⑵本案甲利用便利截留了空白储蓄存单,并偷盖了储蓄专用章和加盖了偷刻的储蓄员私章,虚构了“王红”存款2万元的事实,事后又进行了兑付。既侵犯了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⑶从客观方面看,甲和张某使用伪造的储蓄存单,进行诈骗活动,其行为构成了票据诈骗罪。
7、1999年2月日,储蓄户李某在某信用社储蓄所存入活期储蓄0无(活单),该储户于2月日(开户后第三天)前来总社储蓄所申请挂失,经办员吴某当即办理了挂失手续,但却末在存单底卡上注明“挂失止付”字样,挂失申请书末附上,也末登记“挂失登记簿”,2月25日,该乡何家村村民王某持李某活期存单来总社储蓄所办理支取300元,继续存200元手续,经办员吴某抽出存底卡计算守利息后,又签发了存入日为2朤5日,户名为李某,金额为200元的活期存单。王某就主样取走了现金及存单。3月4日,李某持挂失申请书前来办理转存手续,吴某没找到存单底卡,经对1月日的事后帐务进行查找才确定该笔存款已王某取走,后经信用社及联社有关部门合同休家村村委佬了大量工作,才如数将款追回。
简析:储蓄员办理挂失手续时,除储户按《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的提供各种资料外,储蓄员应严格按挂失手续办理挂失手续,在本例中,吴某在受理了储户挂失申请后,却末在存单上红字注明“挂失止付”字样,同时,也末将申请书附后,也末登记挂失止付登记簿,这一系列违反了操作规程的行为,均是导致王某骗取的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