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信用证结算
(一)信用证结算概述
⒈信用证结算业务处理程序
信用证简称L/C,是由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具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符合要求的单据付款或作付款承诺的书面保证文件。
⒉信用证结算会计处理环节
在办理信用证出口业务时,我国经办银行作为出口方银行,替国内出口企业进行结算,充当国外信用证的通知行、议付行。其会计核算主要分为:(1)受证与通知;(2)审单议付,寄单索汇;(3)收妥出口款项三个环节。
在办理信用证进口业务时,我国经办银行作为进口方银行,替国内进口企业进行结算,充当开证行、付款行。其会计核算主要分为:(1)进口开证;(2)审单与付汇两个环节。
(二)信用证出口业务的核算
1.受证与通知的处理
(1)收到信用证。 在出口业务中,我国银行充当受证行、通知行角色。收到国外进口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时,首先应严格审核信用证内容、开证行经营作风、资信状况及货币金额、支付方式等,审核无误后编流水号,输入电脑打印出通知书,及时通知受益人(出口商),缮打国外来证记录卡,匡算待收外汇资金数。同时记表外科目,其分录为:
收入:国外开来保证凭信 外币
如果因修改信用证或转让、退证、注销等原因而使信用证金额增减时,需登记表外科目。
当信用证金额增加时, 其分录为:
收入:国外开来保证凭信 外币(红字)
(2)发放出口打包贷款。出口商接到信用证后,按信用证要求备货出运时,若资金有困难,可申请人民币出口打包放款。发放出口打包贷款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出口打包贷款 人民币
贷: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 人民币
备货出运后,必须及时清偿打包放款的全部本息,无本币资金偿还时,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转做出口押汇,从结汇款中扣还。
2.审单议付,寄单索汇的处理
(1)审单、寄单。我国出口方银行接到出口公司交来的全套出口单据议付时,应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审单,达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要求,促使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审单相符后,寄单索汇,编制"出口寄单议付通知书"随单据寄发,并向开证行计收通知费、议付费、修改费、邮费等从属费用。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信用证出口款项 外币
贷:应付信用证出口款项 外币
付出:国外开来保证凭信 外币
(2)出口押汇的核算
若出口商提出押汇申请,应填写出口押汇申请书一式四联,银行经审核符合规定后,办理出口押汇手续,其会计分录为:
借:出口押汇 外币
贷:利息收入 外币
贷:单位外汇活期存款 外币
收到国外开证行已贷记报单后,银行将出口押汇传票与收汇报单对转。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 外币
贷:出口押汇 外币
贷:手续费收入 外币
3.收妥出口款的处理
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或有关科目) 外币
贷:手续费收入--国外银行费用收入 外币
贷:单位外汇活期存款 外币
借:应付信用证出口款项 外币
贷:应收信用证出口款项 外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