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口信用证结算
进口贸易业务是外汇支出的主要方向,信用证项下进口业务的核算是银行根据经批准的进口公司的申请,向港澳地区或国外出口商开立信用证或信用保证书,凭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审单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其会计核算程序分为开立信用证、审单付汇两个环节。
(一)开立信用证
国内进口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向我国进口方银行申请信用证,填具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开立信用证的具体内容;二是进口公司向开证行应负责的声明。银行审核开证申请书,进口批示和用汇批文后,开立信用证。核算时通过"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科目同时立账反映。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开出信用证款 外币
贷:应付开出信用证款 外币
开证行应办理信用证卡片账的立卡、销卡及整卡手续,向进口企业收取开证手续费,其会计分录为:
借: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开证行为保障开出信用证后有效可付,根据进口单位的资信情况确定是否收取保证金。若预收保证金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外汇活期存款 外币
贷:存入保证金 外币
信用证开出后,需修改信用证条款或金额时,应由进口公司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经开证行同意后,缮制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国外银行,并在信用证留底联批注。其会计分录为:
增加L/C金额时:
借:应收开出信用证款项 外币
贷:应付开出信用证款项 外币
减少金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二)审单与付汇的核算
国外出口商收到我方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备货出运,并向其议付行交单。议付行议付后,将单据寄我国开证行,我国开证行审单后,若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时,应编号,按约定的支付方式办理进口单据通知和付款手续。对外付款时,若为即期信用证项下进口付款,可采取国内审单付款、国外审单主动借记、国外审单后电报向我方索汇、授权国外议付行向我国账户行索汇等付款方式。其会计分录为:
借: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 外币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 外币
同时:转销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科目, 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开出信用款项 外币
贷:应收开出信用证款项 外币
若为远期信用证下进口付汇,因不是见票即付,而是约定一定期限,到期付款,故分为承兑和付汇两个阶段。承兑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承兑汇票款 外币
贷:承兑汇票 外币
转销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科目,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开出信用证款项 外币
贷:应收开出信用证款 外币
到期付汇,转销承兑时, 其会计分录为:
借:承兑汇票 外币
贷:应收承兑汇票款 外币
同时:
借:单位外汇活期存款 外币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 外币
或港澳及国外同业存款 外币
根据规定,进口单位在付汇前应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对外付汇时,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交银行审核。银行每月5日前应向外管局报送"贸易进口付汇"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