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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体检
(1)体检由宁夏区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进行。
(2)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等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3)考生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或者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的考生,不予录用或者取消录用,情节严重的,给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4)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5)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空缺的,不再递补。
(6)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申请复检的报考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7)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体检费用由招录机关承担。
8、考察
(1)宁夏区委组织部对体检合格者中笔试、面试总成绩前60名的考生统一组织进行考察。考察主要了解人选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德才表现、遵章守纪等情况。同时,考察中还要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2)因放弃考察资格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等情况出现空缺的,不再递补。
(3)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9、公示
宁夏区委组织部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宁夏人事考试网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