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
省、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与职位录用计划1:1的比例,依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到低的次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招录职位面试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如下办法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1.对于面试人数多于录用计划数的,以综合成绩排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2.对于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录用计划数的,有1人参加面试的,如考生面试成绩高于或等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成绩进入体检;有2人(含)以上参加面试的,除综合成绩排名末位考生外,该职位其他面试人员进入体检。对于该职位末位考生,若高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则进入体检,低于平均面试成绩不能进入体检。
体检标准和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前如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调整体检标准和项目,则按新规定执行。
体检由省、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垂直管理系统省级主管部门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分工组织实施。
体检公告另行发布。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除此之外,其他体检项目,考生对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如有异议,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7日内,可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体检组织单位应当安排复检。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未按规定时限到指定地点集中参加体检,视为考生放弃体检。
因考生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不超过2次。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参加递补体检的,视同放弃。
因需要进行入警培训等原因,人民警察职位不受理考生暂缓体检的申请;对因公负伤等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时体检的,暂缓体检不超过6个月。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五、考察
考察工作由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考察开始前,出现考察对象放弃考察等情形,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依综合成绩由高到低递补一次人员体检。对体检合格者再行考察。
以市区或省直部门为单位,考察工作开始之后(包括考察、公示、录用环节)所形成的职位空缺不再递补。
对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因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考察对象,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90日作出考察结论。
对于考察前或考察期间有举报反映考生报名资格等问题,各市区公务员局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要认真组织调查,及时答复举报人。对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暂缓30日作出考察结论。
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在暂缓作出考察结论期满仍未终结的,终止对该考察对象的录用程序。
本次招考对一些紧缺专业、基层偏远乡镇的职位按县(区)作了合并。凡职位表中涉及两个及以上不同用人单位的职位,在考察结束后,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次序,由考生选择确定具体用人单位,再行公示。
六、公示
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归口向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上报拟录用人员名单,由省考录办统一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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