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3月17日至1994年3月17日期间出生);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7、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管理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以及自主创业的经历。在军队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要求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是指报考人员为在湘服务期满(含在外省服务的湘籍人员)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在基层服务2年以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在岗的四项目服务人员。
以上与基层工作经历、农村基层四项目服务人员工作经历等有关的资格条件,均以2012年8月31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计算。
8、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以本科学历报考的除外)、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在录用时有服务年限规定而未满期限的公务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9、学历(学位)与专业认定:
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必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对有疑义的学历(学位)证书,以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专业审查以招录单位在资格审查时认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
10、资格审查: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考单位共同负责对报考人员的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包括报名时资格初审、面试前资格复审、录用前资格终审,并贯穿考试录用工作全过程。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录用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